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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案件,救人被判赔偿四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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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22: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某老人在公交车站跌倒受伤,被一位叫彭宇的小伙子扶起,并在老人的请求下将老人送到医院。结果是老人说自己跌倒是被彭宇撞的,彭宇坚决否认,老人就把彭宇告上法庭,经四次审理,最后法院判彭宇赔偿老人四万多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彭宇向媒体求助,因此媒体做了报导,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强烈关注。现在强国论坛又将此案公布于全国网友面前。为了让大家能对本案有一个完整的客观的了解,现将此案的发展经过略加整理,让大家有个头绪,同时也做一点评点,以供参考。  

  一、事情的经过:

  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彭宇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当时,老太也连声道谢。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姓男子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那男子看出老太脸色不好,提出给老太儿子打电话。 9点40分左右,帮忙的中年男子看到老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就走了。彭宇帮老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心想可以正常离开了。可老太的儿子提出,待会儿到医院,他又要挂号又要扶着母亲,怕忙不过来,问彭能不能帮忙帮到底,一同去医院。彭想了一下,也就同意了。
  
  他们打车直接去了江苏省中医院,挂号、拍片……医生说,老太左腿股骨胫骨折,需要更换人工股骨头,可能需要花费几万元的医药费。医生说完,彭还没回过神来,老太坐在那儿一拍大腿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彭一下子就懵了!

  当天上午,高老太的儿子以彭宇撞人为由,打电话报警。彭宇和老太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时帮忙的陈先生也被联系上做了笔录。此后,彭宇被高老太及其家人当成了老人受伤的“罪魁祸首”,一再被要求赔偿医药费,自感成了冤大头的彭宇自然也不愿赔偿。不久,身体恢复缓慢的高老太经鉴定,其伤已构成8级伤残。 2007年1月4日,高老太聘请律师,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

  二、第一次开庭。

  4月底,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高老太的原始询�时事迹?沙鏊?哉?诖蟾阕靶尬?桑?莆薹ㄌ峁┱夥莨丶?闹ぞ荨�

  (评点:派出所搞装修,正常的业务都不能进行了?如果国防部搞装修,就不要打仗了?国务院搞装修,全国就不办公了?如果全国的派出所都搞装修,岂不是天下就要大乱了?
派出所的笔录,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证据,既然双方均无法提供,法庭就应认定为双方举证不能,本案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诉。法院不做认定,是不是为原告争取时间?)


  三、第二次开庭。

  5月8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接警的一名警察在庭上作证称,他记得彭宇曾经在做笔录时说过“下车时,感觉被人撞了一下,但不知道被谁撞了”。高老太一方代理人以此试图证明彭宇曾承认跟人发生碰撞,而直接受害人就是高老太,要其承担责任。彭宇称自己做笔录时从没说过这话,他下车后才发现了倒地的老太。

  (点评:派出所的笔录找不到,也不查,倒是派来一个警察出庭作证,而且是发表对原告有利的证词。明明做过笔录,可是就是不拿出来,这种证言当然不能采信。退一万步说,即使彭说过下车时被人撞了一下,就能证明撞的就一定是老太吗?难道现场只有他们两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彭宇是否撞了老太,应提供能得出唯一肯定结论的证据,提不出,同样是举证不能,法院理应再次驳回起诉。)

  四、第三次开庭。

  7月6日下午2点30分,鼓楼法院第十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前两次开庭中,彭宇没有请律师。经过两次庭审,彭宇说:“在法庭上我完全不是对方律师的对手,所以我这次请了律师。

  (点评:不是对方律师的对手,这倒不要紧,因为律师更不是法官的对手,只要法官公正,又怕什么呢?如果法官不公正,你请了律师,仍然不是人家的对手,以后事态的发展,正是如此。)

  第三次庭审,高老太的代理人拿出了一份据说是当时民警对彭宇所做的原始询问笔录电子文档和民警的回忆材料,试图证明彭宇当时曾向民警称:“自己感觉被撞了一下,后来看到老太倒地了,就上前去扶。”彭宇一方再次予以否认,并提出为何笔录原件和证人陈先生的笔录都不在了?

  被告彭宇则请来了现场的目击证人陈先生。出人意料的是,高老太看了一下陈先生的样子后,否认他是当天帮助她的中年男子,但她的意见法官没有采纳。而证人表示“太让人气愤”。

  (点评:高老太否认陈先生是当天在场的那个中年男子,已经被证明是说谎。因为当天见过陈先生的人,还有老人的儿子,警察等,更有陈先生手机中和老太儿子联系的电话号码为证。法官既然不采纳高老太的意见,就应采信证人陈先生的证言。因为原告当事人高老太故意说谎,理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法院应当再次驳回其诉讼。)

  然而这次庭审依然没有结果。

  五、关于 派出所的卢所长作伪证的情况。这个情况,很多报导不知为何都没有提,但是情节实在太精彩,不能不说。

  当地电视台播放的情况:当记者奇怪地问为什么派出所坚称找不到事件当天的报案笔录,当事的派出所长说 “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信誓旦旦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于是精彩的一幕出现了,电视画面打出了那张照片的出处却是其它型号的手机所拍!这位所长先生对电脑了解太少,不知道任何一张数码照片都有它属性的档案。故敢于冒着作伪证和篡改证据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风险。那么这张照片是谁拍的呢?为什么所长只有年青人的笔录照片而没有老太和陈先生的那份呢?原来这张照片竟是老太的儿子提供的,而老太的儿子也是个公安人员。 

  (点评:所长在法庭上表演失败以后,法庭应当如何处理?卢所长之所以来到我们崇高的鼓楼区法院,来到我们这个法庭上,是以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以一个人民警察的身份,来为他和他的辖所经办的民事纠纷案件作证的。却违背了一个公民的起码准则做了伪证,那么,他还有什么理由继续代表国家机关作证呢?法庭还有什么理由继续采用这个失去诚信度的“国家公务人员”提供的证词和证据呢?这位所长不仅是个人失信于法律,而且使国家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国家的形象遭受到严重损害。法院难道就一点也看不出他是和原告互相串通的吗?就一点也不怀疑其中有犯罪的可能吗?)

  六、第四次庭审:

  2007年9月5日,南京彭宇案进行第四次庭审,最终法庭裁决为双方均无过错,但责任共担的原则,彭宇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

  (点评:双方无过错?告的是被告,法院当然只须认定被告有无过错。被告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与原告有无过错没有关系。原、被告不是共同行为人,责任共担从何说起?法律依据何在?)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高老太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但双方在庭审中并未陈述是绊倒或滑倒等事实,彭宇也未提出反证来证明,故应着重分析原告被外力撞倒的情形。

  (点评:既然明知有绊倒或滑倒的可能,又不能证明是被告所撞,为何不着重分析绊倒和滑倒的情形?现场摸拟演示一下,看被告下车时在什么情况下会撞到人,会撞到何种程度,这应当是完全可能做到的吧?)
  
  判决书:“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

  (点评:应当说,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完全可能轻易逃脱。谁能肯定撞人的人不可能逃脱?要逃脱太容易了。如果按不可能逃脱的说法,那么以后凡是有在车站逃脱了肇事者,就一律拿你是问好不好?)
  
  判决书:“从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点评:按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小。理由是前面视线没有人阻挡,当然不会撞人,除非是有一方故意为之。

  再说,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常理是哪家的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是常理,岂不乱套?)

  判决书:“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点评:正因为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不是去抓住毫无踪影的撞人者,而只能是仅仅是好心相扶。在有人受伤的情况下,救人难道不是第一位的吗?以后大家都放着伤者不救,跑去抓人,借机一去不回,好不好?)

  判决书:“根据社会情理,在高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并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

  (点评:让人又好气又好笑吧?社会情理是什么理?帮助家属送伤者去医院就是“与常理相悖”?那么冒死救人岂不更加“与常理相悖”?这是什么混蛋逻辑?)
  
  根据以上推理,在昨天宣读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原告高老太系与被告彭宇相撞后受伤,而非其所称的见义勇为,据此酌定彭宇补偿45876元。
 楼主| 发表于 2007-9-10 22: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活了这么大岁数了,白活了,死老太太
发表于 2007-9-11 07: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判案有非法的思维,感觉很悲哀!
昨天也见到一个人博客上就此事发表过评论,写得很好,但是网址忘记了 [s:13]
发表于 2007-9-11 11: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人间过客于09-11-2007 07:55发表的 :
法官判案有非法的思维,感觉很悲哀!
昨天也见到一个人博客上就此事发表过评论,写得很好,但是网址忘记了 [s:13]


请参考http://www.ibaodi.com/bbs/read-htm-tid-86970.html[s:12]
发表于 2007-9-11 14: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开雷锋好多年了----评彭宇案的判决书

                                作者:天马行空
        http://window1314.fyfz.cn/blog/w ... .aspx?blogid=244848

     细细算来,离开雷锋好多年了。再算算,离开组织收看电影《离开雷锋的日子》的学校也好多年了。

    生活往往比电影更精彩,今天的彭宇比电影里的刘佩琦要帅,引起的争议当然更大。刘佩琦是被冤枉的,他的事情也简单些,当事人就赖着他,他于是就背着给钱的压力,没有想过调查,没有想过谁举张谁举证,到法院去裁定,今天法官里论是非,难道我们进入了法治社会?反正是那时的人很纯洁,那时的人很善良,可以上2030年中央一台的永恒的丰碑,可以进现在宣传部让央视大力推销的中国好人榜。

    看了很多报道,评论,我更相信彭宇是个好人,这个社会也需要更多的好人,这个好人和央视要求投票的好人有共同性。如果彭宇不是好人,也希望通过讨论,让大家明白,我们社会确实需要好人,真正的弘扬一下社会正义,这一点,我与党中央保持了高度一致:)。作为一个法律人,得有理性的判断,因为生活事实和法律事实是不一样的,法律事实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

    法律与道德本也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法律与道德向来是法理学上争议的话题,教材上所谓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的说法过于简单。法律技术不能排斥道德立场,相反法律技术是服务道德立场的。法院也有道德立场,但法院得在法律范围内进行选择。

    像彭宇到底是好人,还是肇事者,进了法院,得有遵循法律的规则,法院就要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听着公说公理,婆说婆理。法院相信谁呢?所谓口说无凭,需要举证。徐老太说是彭宇撞了她,彭宇说没有撞,到底相信谁说,历史不能重演,只能通过证据来想象意淫当时的现场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罗生门里的不同的人,就说出了不同的话,尤其是涉及到名与利的时候。这就要运用证据规则,靠证据来说话,也许有时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不合,但是规则就是为了更理性,防止更多的恶出现,自有他的道理。我们国家的民诉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通过这些证据,让法官对于事实有一个认识,法官根据这些认识,才能以法律为准绳,断出责任来。

    但是,看到彭宇案的判决书之后感到很失望。

    在彭宇案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徐老太是与彭宇相撞后受伤的。理由有以下四点,但站不住脚。没有觉得很充分,要命的是,法官的思路是这样的,彭宇要证明自己没有撞人,没有充分的证据,就是撞了人。这样的逻辑是站在过错推定的立场上,是先就确定了责任。我们来看看(原文见http://shehui.daqi.com/bbs/00/1587201.html

    1.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证据认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在判决相撞的理由当中,法官说,不能排除原告是自己跌倒的,也不排除是外力。原告没有说是自己,被告也没有直出来,所以,认定原告是自己撞的,这里有几种可能!现在成了惟一。如果原告是诬告呢(请原谅我以最坏的恶意揣度他人)。我们的法官一方把人想的太好,彭宇如果是做好事,自己没有撞,就会见义勇为。这里有两个可能,彭宇见到撞徐老太的人,他可以见义勇为,他也可以不见义勇为。第二,彭宇没有发现撞人的人,也就不存在见义勇为。彭宇去扶了受害人,有两种情况,一彭宇是好人,一彭宇是撞了心里有愧。在这里,法官把彭宇想成了坏人,彭宇撞了人心中有愧,所以扶彭老太,法官同志,如果彭宇是坏人,干嘛他不跑呢。如果彭宇是好人,彭宇又有什么不好承认的呢?对于可能的结果很多,法官于是就排除了万难,坚信他发现了真理。对于多种可能性,法官认为这是简单的日常经验法则。

    2.在派出所的证据。我们知道,证据分效力的等级。原始的笔录经当事人看了,签名了,有很强的证据力,但是查不到了。而电子文档随时都可能修改,还有誊写的材料,都是传来证据,间接证据,证明效力极弱,法官凭什么就认定了。那怕不说是惟一的排他性的结婚,有相当的可能性也好吧。

    3.对于证人证言,法官的判断是前后矛盾的。开始说因为原告质证中讲,不认识证人,对于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但在其后,却把证人说的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话拿来作为推理可能发生相撞的事实。他说,证人证言有效就有效,证人证言无效就无效。法官就是上帝。

    4.就是没有好人。社会上没有好人没有好人,做了好事就是心里有鬼。

    我们知道,这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说,得有过错,而且是谁举张谁举证,徐老太得证明彭宇撞了她。在这里,我们却发现法官的思路是这样的,被告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于是被告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要知道,这不是过错推定啊!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说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我们没有看到原告的充分证据,我们看到的是被告不充分的证据,却由被告承担不利的后果,这就是把被告定了性,被告就是有肇事者,被告不能用相反的事实推翻,被告就是撞了。

    既然撞了,即使是撞了,法官是免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的。法官接着分析,撞了是由于不能预料的因素,大家都没有过错。于是,就用公平责任来。确实也不好说被告有过错。小子,你反正是跑不掉的,公平责任从天而降。反正总有办法收拾你。法官实在是太有才了。对于公平责任,不好说什么,民法通则有明文规定,作为一个法律人,法律规定了,最大,只有执行,反对的话,也只有通过立法修改。幸好杨立新教授在新牌的侵权法草案中取消了公平责任。杨教授在新版《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特色与进步对公平责任有一段精彩的分析:为什么要否认公平责任呢?在起草《民法通则》之前,所有的稿子都没有讲到公平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快要定稿的时候,就有人翻译过来一篇文章,这篇文章就是《南斯拉夫新债法的责任及其新制度》,这篇文章特别提到了南斯拉夫新债法当中关于侵权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并且把它说得非常好,这篇文章影响到了起草《民法通则》的专家,公平责任最后就被写到了《民法通则》当中,具体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32条。但这条并没有规定很宽的适用范围,我们看看它所规定的位置就可以看出。《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都是规定在第106条,但是在“民事责任”部分倒数第二条规定了公平责任,这也说明立法者并没有把它当成一个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仅仅把它当作一个特殊情况。另外,把监护人责任的条款放到133条,它本来应该放到127条之后,就是动物致人损害。我们知道,从第121条开始规定特殊侵权行为,到第127条就好像结束了,然后下面又开始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共同侵权、过失相抵,最后第132条的公平责任以后,又来了一个监护人责任。这种立法表明了一个思想,即其实第132条规定的公平责任是有限制的,类型于133条的情况,那就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已经尽了监护责任的,不是免除责任,而是减轻责任。这一条恰好就是第132条公平责任的应用。所以,第133条应用的就是第132条,因而第133条就从第128条的位置放到了第133条。从这个排列顺序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它们两个之间的关系能够证明第132条并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提到了堆放物的公平责任,一个堆放物倒塌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双方要分担责任。这个分担责任是作为一个特别规定,《民法通则》第132条也是作为一个特别规定,只有明文规定的才可以适用公平责任

    他还继续说,还有一个需要说明的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双方就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往往在适用公平责任的时候,恐怕很多情况下是不公平的。
发表于 2007-9-11 15: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渣
发表于 2007-9-11 15: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一句话,好人做不得
发表于 2007-9-11 23: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经验这个问题最后还会不了了之 被告肯定拖不起 原告既然敢明目张胆地做伪证 派出所出示的所谓的证据被当场揭穿 就不怕我们这些人的呼吁 说到底还是公检法一家人 大家也不过是在这里快活快活嘴巴~
说到这 未免感觉有些悲哀 为什么非要放纵这些行为的公然发生 为什么非要等到民愤激昂 无法收拾的地步才会做出一些补救 为什么类似的事情会接二连三地发生 为什么我们一直倡导的和谐社会还会有这么多为什么
发表于 2007-9-12 10: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气得我手直哆嗦
发表于 2007-9-12 12: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坏人太怀了
想做好人,就要多几个心眼,
在无旁观者的情况,自己去救还不如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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