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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富贵花开

一个幼女猥亵24起,强奸一起的案犯,被判处10年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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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0 10: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应该直接枪毙算了!
发表于 2007-8-20 11: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火红太阳于08-19-2007 23:02发表的 :
他不是一个合格的军人,对不起党和人民对他的期望。更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情。留他在社会有何用,当过兵、不敢相信。

我的摩托车也是被一个军人偷走的
香河的军人
没半个小时就被宝坻的警*察捉到了!
发表于 2007-8-20 11: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上述两罪合并执行时一般会减少一些刑期,判处十年基本合适。
发表于 2007-8-20 11: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算是比较起的!!!
发表于 2007-8-20 13: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像这样狼心狗肺的东西 应该斩立决
发表于 2007-8-20 15: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法律规定,如果犯强奸罪情节不是很严重的话,判十年是比较公平的.
但,对于本案来讲被告人强制猥亵做案24多起,情节十分严重对儿童伤害也较大,而<<刑法>>中却未规定以多次做案作为加重情节,我认为是法律上的一个欠缺,对被害人来讲是十分不公平的.
发表于 2007-8-20 19: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飞杨yang 说的很客观
骑蜗牛闯红灯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8-20 19: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7-8-21 23: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六楼观点
发表于 2007-8-22 14: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人应该说是心理有问题 "幼女"?? 无法想象 拉出去毙了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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