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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牛人1

费城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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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2 23: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8节:二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1)


  二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

  几乎所有的历史学家都认为,在美国的建国史上,有3份文件堪称伟大,这就是《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独立宣言》提出了美国的理想,开始了她的独立;《邦联条例》确定了美国的国名,开始了她的联合;《联邦宪法》则使理想成为现实,使13个有着各自宪法和政府的政治实体(它们的英文名字是State,如何译为中文回头再说)变成一个完整的实实在在的国家。不过,在1787年那个闷热的夏天之前,很少有人认为还有制定第三份文件(联邦宪法)的必要。对于这些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尤其是那些宁愿当乡巴佬也要自由的人来说,什么总统,什么政府,什么首都,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独立宣言》宣布的那个观点: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是要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违背这些目标时,人民便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个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这就是所谓“美国理想”。在许多美国人看来,只要产生并说出这个理想,他们就算有了自己的国家。所以,他们就把发表《独立宣言》的那一天(1776年7月4日)定为自己的建国日。何况在《邦联条例》通过后,他们又有了一个国名?剩下的事情,也就是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尤其是英国的承认。这当然只能靠拳头来说话。

  所以,1783年9月3日《巴黎和约》签订以后,这些胜利了的乡巴佬,包括那些拿起武器的农民,也包括他们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总司令乔治·华盛顿,便欢天喜地地一哄而散,解甲归田,回自己的农庄过日子去了。直到4年以后,这些傻乎乎的(或者说天真的)美国人才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一个名副其实的国家,可不是只有理想就行的。

  实际上那时的“美利坚合众国”,也既不像样子,又情况不妙。这个“国家”没有国家元首,没有政府首脑,也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府。许多权力(比如对外宣战、和约缔结、外交主导、货币制造),是由一个一院制的议会来行使的。议会不但身兼立法和行政两职,而且权力其实很小。比如组建海军、从各州招募军队、解决各州争端等,就至少需要2/3的State同意。这就难以巩固和发展独立战争的成果,无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和英国人在海上的骚扰,以及本国农民的起义,也实在承担不起诸如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国 家 安 全之类的重任。原本松散脆弱的联盟(United States),甚至面临动 乱、内战、无政府状态和分崩离析的危险。没法子,胜利之后分道扬镳的各个State,只好派出自己的代表,重新开会讨论解决的办法。这就是历史上被称作“制宪会议”的1787年费城会议。它的任务,是修改《邦联条例》。因为在许多人看来,问题就出在《邦联条例》上。

  问题虽然出在《邦联条例》上,但也是有历史原因的。1777年通过的《邦联条例》是美国革命时期的产物,自然存在明显的草创性和过渡性,在许多原则问题上是含糊其辞甚至含混不清的。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所谓“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究竟是独立主权国家的结盟,还是高度自治地区的联合?也就是说,它是1个主权国家,还是13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如果是1个主权国家,那么,构成这个国家的13个State就是“州”,美利坚合众国就应该叫做“州联”(事实上也有人主张用这种方式来翻译United States)。相反,如果是13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则United States就是“国联”,State也得理解为“国家”。可惜“州联”和“国联”都不准确,“合众国”(United States)既不是“州联体”,又不是“联合国”。为了说清楚这一点,我们只好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再交代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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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3 21: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9节:二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2)


  前面讲过,独立战争之前现在叫作“美国”的地方,原本只有一些“殖民地”(Colonies)。1754年的6月,有7个殖民地的代表在阿尔巴尼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原因是为了应付法国人及其印第安盟友所造成的威胁。虽说这只是一次临时的动议,却也开始了他们的联合。11年后,即1765年,又有了一次“反印花税法大会”,会上提出了“美利坚人”(Americans)的概念。这就有了一个笼而统之的“美利坚民族”。等到1774年第一届“大陆会议”召开时,事情就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本互不相属各自为政的那些Colonies,实际上已经变成了“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一个美利坚人的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 of America)。到1775年至1779年第二届“大陆会议”期间,又发生了第二个重大变化。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尔率先通过了自己的宪法,建立了自己“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属殖民地则在两年间纷纷效法(马萨诸塞则在1780年6月16日通过新宪法,以取代1776年的旧宪法)。这样一来,原来的Colonies(殖民地),就变成了具有“半国家”性质的State。这个State应该怎样理解,是一个关键问题。

  英文中的State,既可以是国家(比如欧洲国家European States),也可以是国家的一部分,即“州”(比如德克萨斯州State of Texas)。可是,在1776年到1787年之间,这些依据《邦联条例》联合起来的State,却既不是国,更不是省,也不是后来联邦制度下的州。为什么不是省呢?因为他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才可以这样说:“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为什么不是国呢?因为他们都没有外交权,国际社会也不承认。独立战争之后,国际社会承认的,是他们的联合体(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不是单个的State。所以,这时的State,准确地说是介于国与省(或州)之间的、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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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3 21: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10节:二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3)


  殖民地(Colonies)变成邦(State)以后,原来的“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也就相应地变成了“联合之邦”(United States)。不过United States也可以有两种理解──邦联或联邦。邦联的特点,是各邦拥有独立主权;联邦的特点,则是全国服从统一宪法。那么,1776年到1787年之间的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呢,还是联邦呢?是邦联。因为这时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只有条约性质的《邦联条例》。而且,《邦联条例》明确规定,这些联合起来的邦“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领域与权利”,除非他们同意将其让出。所以,我们只好把这时的United States称为“邦联”。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的“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还只是“邦之联合”(邦联),而非“联合之邦”(联邦)。组成“合众国”的那些State,也还只是邦,不是州。但等到《联邦宪法》通过并生效后,State就是州了,不再是邦。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本书开头部分只好先称其为“政治实体”。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则将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在说到邦联时,称它为邦;在说到联邦时,称它为州。这一点,要提请读者注意并予以谅解。

  但这只是我们今天的说法,当时的美国人是不清楚的。在费城会议上,代表们随意换用邦联(confederation)和联邦(union)这两个词,而且一会儿说自己的邦(state)是一个国家(country),一会儿又用country指邦联或联邦。可见他们自己也弄不清楚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1个主权国家,还是13个主权国家。正如马萨诸塞代表艾尔布里奇·格里在7月5日的制宪会议上所说,事情难就难在“我们既不是同一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这其实是《独立宣言》留下的老问题。当《独立宣言》宣布“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时,似乎没有人想到要去说清楚,这究竟是13个殖民地组成1个主权国家宣布独立,还是13个主权国家相邀凑齐了一起同时宣布独立?不过当时并没有人计较这些。那时,最重要的是从大英帝国独立出来。至于其他,也只能独立以后再说。所以,对许多无法想到或取得一致的问题,只好相互妥协,或者含糊其辞,甚至暂付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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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3 21: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11节:二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图)(4)




北美独立前,英国的抽税政策激化了税务官与波士顿茶党之间的矛盾



  这就留下了隐患,带来了麻烦。按照《邦联条例》,各邦基本交出外交权,但可以开展贸易;基本交出军事权,但可以组建军队;基本保留财政权,只有各邦政府才可以直接向居民征税,邦联财政则由各邦按土地价值分摊;基本保留对邦内事务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交出的权力,则集中于邦联议会。在决定邦联事务时,每个邦各有1票表决权。除非得到9个邦的一致同意,各邦对邦联的授权等于一纸空文。邦联议会休会期间,由邦际委员会代行议会权力。没有一个全国政府,也没有国家元首。这样看来,不但13个邦(State)具有“半国家”性质,就连所谓“合众国”(United States),也只是一个“半国家”。

  这倒是很对那些自由散漫、憎恶霸权的乡巴佬的心思,但可惜难以为继。正如麦迪逊所说,我们其实只有两种选择:13个邦的完全分 裂或全面联合。而要实现全面联合,就必须有一个高于各邦政府的“全国最高政府”,更必须有一部高于各邦宪法的根本大 法。这可不是修改一下《邦联条例》就行的。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但现在,也只能先把会开起来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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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3 21: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12节:三 费城不是梁山泊(1)


  三 费城不是梁山泊

  1787年5月25日,修订《邦联条例》的会议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召开。

  这次会议的时间,原本定在“5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一”,即5月14日,但那天到会的代表却寥寥无几,此后也总是锣齐鼓不齐,驴齐马不齐。一直拖到第二个星期的星期五,才有29名代表到会。好在这时的美国还是“邦之联合”(邦联),每邦1票表决权。5月25日到会的人刚好可以代表7个邦,过了13个邦的半数,便总算是可以开会了。

  不过这里有个细节要唆一下,那就是各个邦对代表的授权并不一样。康涅狄格和马里兰规定,只要有1人出席,就可以代表本邦投票。新罕布什尔、纽约、南卡罗来纳、佐治亚规定至少2人,马萨诸塞、新泽西、特拉华、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规定至少3人,宾夕法尼亚要求最严,规定至少4人。巧得很,5月25日,宾夕法尼亚的代表刚好是4个人(罗伯特·莫里斯,托马斯·费兹西蒙斯,詹姆斯·威尔逊,古文诺·莫里斯),到28日又来了4个(本杰明·富兰克林,乔治·克莱默,托马斯·米弗林,贾雷德·英格索尔),更是阵容强大。宾夕法尼亚在这次制宪会议上举足轻重,作用很大,其代表差不多也都是一时之选(这一点我们后面还要说到)。宾夕法尼亚代表达到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就有了希望。

  至少需要3名代表的新泽西也刚好来了3人:戴维·布瑞利,丘吉尔·豪斯顿,威廉·佩特森。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42岁的威廉·佩特森。我们知道,1787年的费城会议实际上是各邦各派政治力量逐鹿中原折冲樽俎的战场,而在第一回合和主流方案进行斗争的“首席剑客”,就是这位佩特森先生。请读者记住他的名字,因为我们后面还要讲到他。

  佩特森的盟友是43岁的刚宁·贝德福德。他是特拉华代表,也是“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在新泽西学院的同学和室友。不过他会上却和麦迪逊唱对台戏,曾指名道姓痛斥麦迪逊等人“兴妖作怪”。刚宁·贝德福德是在28日到会的。25日前,特拉华代表团已有3人到会:乔治·里德,理查德·巴塞特,雅可布·布鲁姆。其中,里德是最先向主流方案发起挑战的人,只不过他出手没有佩特森那么重。

  北卡罗来纳超额,4人(亚历山大·马丁,威廉·理查德·戴维,理查德·多布斯·斯佩特,休·威廉森)。需要2名代表的南卡罗来纳也超额,也是4人(约翰·拉特里奇,查尔斯·科兹沃斯·平克尼,查尔斯·平克尼,皮尔斯·巴特勒)。纽约则刚好2人(罗伯特·雅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纽约这两个代表都很重要。汉密尔顿作为华盛顿的密友和联邦政府的第一任财政部长,是美国历史上的风云人物,参加制宪会议时只有32岁。在制宪会议上,他发言不多,但作用不小,而且也提出了自己的制宪方案(即《汉密尔顿方案》),是会议的第四种方案(还有一种是南卡罗来纳代表查尔斯·平克尼提出的,即《平克尼方案》)。罗伯特·雅茨39岁,在制宪会议上没有发言,却和约翰·兰欣(6月2日到会)联手,在纽约代表团内以2比1压倒汉密尔顿,成为会上有名的反对派。后来他们发现,即便留在会上坚持反对意见,也无法扭转乾坤,便于7月10日一同离去,留下一个没有表决权的汉密尔顿徒唤奈何。不过汉密尔顿虽然在制宪会议上处境尴尬,少有作为,但他的理想──建立一个由富人控制的金融工商业社会,却最终成为美国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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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5 22: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13节:三 费城不是梁山泊(2)


  马萨诸塞只有1人(鲁弗斯·金),人数不够(到28日才又来了2人:纳撒尼尔·戈汉姆,卡立巴·斯特朗)。佐治亚也只有1人(威廉·费尤),人数也不够。康涅狄格没有来人(28日来了1人:奥立维·艾尔斯沃斯),马里兰没有来人(28日来了1人:詹姆斯·麦克亨利),新罕布什尔掏不起路费,代表无法启程(两个月后才自掏腰包赶了过来),罗德岛则始终拒绝派代表参加。这样算下来,到5月25日,以上有法定代表权的邦是6个。加上弗吉尼亚代表团全部到齐,就有了7个有表决权的邦。当然,因为直到这天才好歹凑够7个邦,正式会议也就因此而延期了11天。

  这就很有些出师不利的味道,实际上这次会议也开得很艰难。正式代表74人,最后实到只有55人,而且会议开始以后,出于种种原因中途退场的又有13人,坚持到底的只有42人;而这42人中,又有3人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这样,最后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的,便只有12个邦的39名代表。其中汉密尔顿还没有表决权,只能以个人名义签字,不能代表他的邦。所以,在宪法上签字的,准确地说是11个邦。

  不过会议好歹总算是开起来了。继5月25日到会27人后,28日又到9人。而且,因为康涅狄格和马里兰各有1人到会,马萨诸塞增加了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邦就有10个了。28日到会的代表中,有一位奥立维·艾尔斯沃斯先生必须特别加以注意。42岁的艾尔斯沃斯是康涅狄格代表。正是他,一方面抵制了麦迪逊等人中央集权的倾向,另一方面又和本邦其他代表一起促成了大邦和小邦之间“伟大的妥协”,使差一点夭折的会议起死回生。这个故事,我们在后面的章节还要细说。

  5月29日,特拉华的约翰·迪金森和马萨诸塞的艾尔布里奇·格里到会。这是两个重量级的人物。55岁的约翰·迪金森是美国独立运动初期的精神领袖,也是这次会议要修订的《邦联条例》的起草委员会主席。43岁的艾尔布里奇·格里则是美国革命的先驱者之一,28岁就当选马萨诸塞议会议员,追随萨缪尔·亚当斯争取独立,曾先后在《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上签字。他们的到会,增加了会议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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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5 22: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14节:三 费城不是梁山泊(3)


  以后又有人陆续来到会场。5月30日,康涅狄格的罗杰·谢尔曼到会。64岁的罗杰·谢尔曼是老资格的革命领袖,参加过第一届和第二届“大陆会议”,是《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的起草委员会委员。他也是这次会议上的一个重要人物。制宪会议在议会席位问题上的僵局,就是他和同一个邦的奥立维·艾尔斯沃斯一起设法打破的。当然,在会议前期,他也没少和麦迪逊他们唱反调。

  5月31日,佐治亚的威廉·皮尔斯到会。他最大的贡献,是留下了一份《制宪会议代表性格描述》。6月1日,佐治亚的威廉·豪斯通到会,他后来在7月2日的会议上投下了决定胜负的“关键1票”,使表决结果出现5邦赞成,5邦反对,1邦赞成反对各半的局面。这次表决惊险之极,差一点就断送了美国的前程,这个我们以后再说。这里要说的是,由于威廉·豪斯通到会,佐治亚有了表决权。可惜,马里兰的詹姆斯·麦克亨利刚好在第二天离会,所以第二天有表决权的邦还是10个。

  6月2日,康涅狄格的威廉·萨缪尔·约翰逊,马里兰的托马斯·杰尼弗的丹尼尔,纽约的约翰·兰欣到会。60岁的威廉·萨缪尔·约翰逊是哥伦比亚学院的第一任校长。独立战争后,他成为邦联议会中最有影响的代表之一。约翰·兰欣的情况前面说过了,而64岁的托马斯·杰尼弗的丹尼尔的到来,则延续了马里兰的表决权,使有表决权的邦恢复到11个。不过,这位杰尼弗的丹尼尔先生的观点总是和6月9日到会的路德·马丁相左,结果总是出现“马里兰代表团赞成反对各半”的尴尬局面。

  6月5日,64岁的新泽西行政长官威廉·利文斯顿到会。6月9日,自始至终的反对派、马里兰代表路德·马丁到会。6月11日,佐治亚的亚伯拉罕·鲍德温到会。6月20日,北卡罗来纳代表威廉·布朗特到会。6月21日,制宪会议中最年轻的代表(26岁),新泽西的乔纳森·戴顿到会。7月9日,马里兰的丹尼尔·卡乐尔(57岁)到会。他一来,马里兰的代表就从2个变成了3个,“马里兰代表团赞成反对各半”的局面就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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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5 22: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15节:三 费城不是梁山泊(图)(4)


  7月23日,新罕布什尔的约翰·朗东和尼古拉斯·吉尔曼到会。他们能来,全靠46岁的约翰·朗东先生慷慨解囊,自己掏腰包支付两人的路费,使新罕布什尔总算没有缺席。兰欣和雅茨7月10日离会后,纽约代表团失去表决权。新罕布什尔代表团的到来,使有表决权的邦恢复到11个。

  8月6日,马里兰的约翰·弗朗西斯·默塞到会。这是最后一位到会的代表,而且几乎一到(8月8日)就表示对整个方案的反感,断言方案绝不可能成功。在作了大约18次发言后,他在8月17日或者18日离开会议,而且一去不复返。他的到会,好像只是为了表示反对。和他一样以退场表示抵制的代表一共有4个。两个是纽约的,即雅茨和兰欣;两个是马里兰的,即路德·马丁和默塞。不过默塞到会时间短,雅茨并不发言,舌战群儒的主要是兰欣和路德·马丁。其中战斗力最强的又是路德·马丁,他一直战斗到9月4日才退场。





1776年前,在北美新英格兰地区(今美国东北角,包括缅因州、新罕布什尔州、佛蒙特州、马萨诸塞州、罗德岛州、康涅狄格州),当地政府的许多问题常常是在城镇会议上解决的,所有人都被允许参票投票。



  我写这一段文字,感觉就像是在读《水浒传》,一会儿一拨好汉上山,一会儿一拨好汉上山。可惜费城不是梁山泊,会议代表也不是江湖好汉。他们到这里来,并不是要“一样的大碗喝酒,大块吃肉,大秤分金银”,也不会但有动静便齐声唱道:“头领哥哥说的是。”相反,为了国家前途、民族大义,也为了各邦利益、个人观点,他们将在这里展开一场旷日持久难解难分的大辩论,使唇枪舌剑的会场不亚于硝烟弥漫的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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