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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5 20: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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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诉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宝坻论检察院指派,本检察员今天依法出庭支持公诉,下面我依照本案事实及所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被告人贾某明知所驾驶的大货车超载,仍驾驶其上路。由于车辆严重超载,显然刹车及其他操作系统不可能向正常车辆那样灵活,已致发生将王某撞倒并致其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未停车等候处理,逃离现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事发后主动到公安宝坻论坛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其认罪态度还是比较好的,请人民法院依照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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