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三:宝坻论坛人民医院收费单据一张,收费金额为1444元,收费单据上标有王某的名字,收费日期为2006年1月1日。该证据证实为抢救王某,附民原告支出了医疗费1444元。
证据四:车票20张,每张10元。这此车票是附民原告为处理交通事故所支出,往返10次,每次往返车费价格为20元。
证据五:孙某单位的证明书,证明书的内容中写道:“孙某为处理王某的交通事故误工10日,每次扣除工资20元”,证明书加盖了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证据六:王大单位的证明书,证明书的内容中写道:“王大为处理王某的交通事故误工10日,每次扣除工资20元”,证明书加盖了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与此相关的证据举证完毕,谢谢。
被告人看看证据,有何意见
对于以上证据我没有异议
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供?
没有证据!!!!!!!!!!!!!!!!!!!
本案基于对民事赔偿部分分歧不大,本院征求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人是否同意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