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9 发表于 2007-1-5 21:16:56

证据三:宝坻论坛人民医院收费单据一张,收费金额为1444元,收费单据上标有王某的名字,收费日期为2006年1月1日。该证据证实为抢救王某,附民原告支出了医疗费1444元。

2059 发表于 2007-1-5 21:17:10

证据四:车票20张,每张10元。这此车票是附民原告为处理交通事故所支出,往返10次,每次往返车费价格为20元。

2059 发表于 2007-1-5 21:17:22

证据五:孙某单位的证明书,证明书的内容中写道:“孙某为处理王某的交通事故误工10日,每次扣除工资20元”,证明书加盖了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2059 发表于 2007-1-5 21:17:39

证据六:王大单位的证明书,证明书的内容中写道:“王大为处理王某的交通事故误工10日,每次扣除工资20元”,证明书加盖了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2059 发表于 2007-1-5 21:17:55

与此相关的证据举证完毕,谢谢。

诸葛清风 发表于 2007-1-5 21:19:59

被告人看看证据,有何意见

波斯猫 发表于 2007-1-5 21:20:45

对于以上证据我没有异议

诸葛清风 发表于 2007-1-5 21:22:04

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供?

波斯猫 发表于 2007-1-5 21:23:03

没有证据!!!!!!!!!!!!!!!!!!!

诸葛清风 发表于 2007-1-5 21:25:45

本案基于对民事赔偿部分分歧不大,本院征求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人是否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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