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辩护人的说法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公诉人在上轮发表的公诉词里已经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叙述的很明确了。 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贾某在交通事发生后应当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其却为逃避责任驶离现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逃逸行为。而交警部门也正因此认定贾某负全责,本案证人证言证实了王某是在过中线后被被告人撞倒的,更无其他证据证实死者王某过错,因此责任认定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完全正确的。因此说辩护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被告人贾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并依其逃逸及自首、认罪态度等相关情节量刑。
被告人 有无新得意见
我没有什么说的啦,还是让我的辩护律师说吧!
法庭辩论已经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经充分阐述,法庭以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现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理。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下面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也可以宣读一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王氏,女,1919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无业, 住天津市宝坻区论坛里5号楼(系被害人王某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孙某,女,1944年1月5日生,汉族,某厂工人,住同上(系被害人王某之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大,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某厂工人,住同上(系被害人王某之长子)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二,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学生,住同上(系被害人王某之次子)
被告人:贾某,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论坛镇论坛村,现押于宝坻论坛看守所。
案由:交通肇事人身侵害赔偿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交通肇事罪之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四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医疗费1444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175元,死亡补偿费252780元,丧葬费12416 元,合计315418元。
事实及理由:
2006年1月1日早6时许,贾某驾驶自有的牌号为论X1234的东风牌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市宝坻区论坛路11公里处,将骑自行车欲左转的王某撞倒.造成王某死亡,自行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逃逸。该事故经公安局宝坻论坛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发生后,四附民原告人共损失抢救费1444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175元,死亡补偿费252780元,丧葬费12416 元,合计315418元。被告人对上述损失未做任何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目无国法,将他人撞死后逃逸,应由到法律的严惩。除此之还应赔偿四附原告人的各项损失共计315418元。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下面由被告人 答辩
只有是法律规定的我就同意赔偿!
下面由原告人请讲一下,你主张赔偿的项目,标准及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