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55
UID16969
注册时间2007-5-1
最后登录1970-1-1
人气值 点
在线时间 小时
|
发表于 2007-1-5 21: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王氏,女,1919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无业, 住天津市宝坻区论坛里5号楼(系被害人王某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孙某,女,1944年1月5日生,汉族,某厂工人,住同上(系被害人王某之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大,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某厂工人,住同上(系被害人王某之长子)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二,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学生,住同上(系被害人王某之次子)
被告人:贾某,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论坛镇论坛村,现押于宝坻论坛看守所。
案由:交通肇事人身侵害赔偿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交通肇事罪之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四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医疗费1444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175元,死亡补偿费252780元,丧葬费12416 元,合计315418元。
事实及理由:
2006年1月1日早6时许,贾某驾驶自有的牌号为论X1234的东风牌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市宝坻区论坛路11公里处,将骑自行车欲左转的王某撞倒.造成王某死亡,自行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逃逸。该事故经公安局宝坻论坛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发生后,四附民原告人共损失抢救费1444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175元,死亡补偿费252780元,丧葬费12416 元,合计315418元。被告人对上述损失未做任何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目无国法,将他人撞死后逃逸,应由到法律的严惩。除此之还应赔偿四附原告人的各项损失共计315418元。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