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4楼打死我也不说于05-20-2007 10:06发表的 :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啊
这事我认为不好定,因为那男的如果和公安机关说\"我本来就知道她是我妻子,只是开玩笑.\"那该如何定性呢?
从题面看,我认为构成这两种犯罪且性质较恶劣.
实践中定罪要看证据情况.
但已经报案了,耍公安人员啊,你说怎么定性呢?呵呵
1、甲构成强奸既遂。理由是甲主观上有强奸妇女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虽然强奸之人系自己妻子,仍构成强奸罪。(当然,有的朋友可能会认为犯罪对象不能,我觉得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婚内不能构成强奸,在特定条件下,违背妻子的意志强奸妻子也应认定强奸既遂。)
2、甲构成抢劫未遂。理由是甲并非明知其所抢之物为己物,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属于对象不能犯,所以构成未遂而不是既遂。
3、甲以为无事,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但其主动交待所犯之罪行,已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甲犯强奸与抢劫二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离婚!!!!!!!!!
这女的也够\"娴慧\"的.
耸人听闻!!!!!!!!!!
试问:夫妻之间是否有同居义务(排除对健康不利情形)?
针对11楼和15楼所述讲一下我个人意见:
本案中,某男从主观上有实施强奸的故意,这个主观故意并不是自己就认为对方有夫妻义务下的强行实施的想法.而是就想奸淫妇女.犯罪故意是明显的.无任何其他主观的因素.(指的是可能想到双方是夫妻).从客观上,其实施暴力违反被害妇女意识,实施了强奸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而被害妇女在受害当时也不认为自己对加害人负有夫妻义务.
因此说,本案与婚内强奸是完全不相同的,不能以当事人双方是夫妻而影响强奸罪的构成.
婚内强奸从我国现行法律实践中之所以不构成强奸是因为,双方有过夫妻生活的义务,双方对这一点都是明知的.男方在实施行为过程中也是以此为前提和理由的.
而本案中,双方对这一点均不是明知.因此在行为实施过程中男方的犯罪故意是明确的,
而实施强奸的既遂与否,是以双方是否实际发生了性行为准,本案已实施了性行为因此不存在未遂问题,已构成强奸罪.
但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考虑,可以理解为社会危害小,是酌定的从轻情节.
其他完全同意人间过客观点.
违背妇女意愿,呵呵,没说的,判!!!
引用第10楼少年的龙于05-20-2007 16:22发表的 :
但已经报案了,耍公安人员啊,你说怎么定性呢?呵呵
报案是当事人权利,被害人当时不知道是其夫所为,就算知道也是可以报警的,因为这种行为不是正常的行为,至少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训诫.
我认为如果出现10楼所述内容,只是治安处罚,不构成犯罪.
甲犯强奸罪、抢劫罪。
因为他的主观意识是对该女子进行奸罪、抢劫。
前几天看的《法律在线》中,有一个故事说的是“白面也会犯罪”
大概意思是甲跟乙诈骗丙投资,说有大买卖,
丙发财心切,投资给甲乙,
之后,甲乙已丢钱为由,又骗丙再次投资,
丙再次投资后,亲自看管钱财,还是丢失,
丙要报案,甲乙阻拦,说这是白粉买卖,
丙知道犯毒的严重性,可为了翻本,卖车卖房再次投资,
甲乙拿钱走之,丙自己看守着一箱自称是白粉的“面粉”
最后,甲乙被判诈骗罪,服刑几年,
可丙倒霉了,本来是受害者,这下成了贩卖毒品的罪人,判了十几年
(我只能说个大概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