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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中有关财产的二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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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6 13: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中对财产处分中有两个问题,请大家讨论:
一,彩礼问题.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中规定(具体司法解释名称不再叙述)双方一但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不论时间长短,彩礼不予退还,造成男方生活极其困难的除外.(如何算生活极其困难无任何标准).这一规定表面上看是维护了女性的权益.但相对来讲对男方也是不公平的.造成现在出现很多女方与男方结婚同居一两个月,甚至两三天就开始以种种借口分居,之后便起诉离婚的情形.这样男方不但损失大量彩礼款而且在结婚准备以及举行结婚仪式所花大量钱款也全部损失掉,加之对\"生活困难\"无任何标准,法院对这一主张基本不予认定,这样对男方显然是不公平.
二,婚前财产认定问题.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中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农村家庭中,夫妇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如十年.二十年)家庭经济条件差,除房屋无其他资产的情况下,起诉离婚.女方虽然在家庭中操劳多年但离婚时只能带着自己的衣物离开,不仅如此还要承担未年孩子抚养费用.而按民俗,妇女出嫁后不能回娘家长期居住,使这样的妇女无家可归,这显然是十分不公平.
以上两点为我个人观点,请大家一同讨论,发表个人见解. [s: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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