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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受赠房款,分手之后矢口否认 法院:判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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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8: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回放

  中国法院报洛阳1月9日电  (高  晋  杜六斌)今天,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莉退还原告马强5万元集资建房款。
   法院查明,2004年4月,马强经人介绍与王莉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莉单位集资建房。得到王莉的结婚许诺后,马强决定在王莉单位集资购房,以备结婚之用。同年4月5日,马强从银行取出5万元后,和王莉一起交给王莉单位,并收取了缴纳人为马强父亲的收据。
   事后,马强多次催促王莉结婚,可王莉一直没有答应。2006年6月,二人关系破裂。在王莉矢口否认5万元集资房款系马强缴纳的情况下,马强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王莉辩称,即使马强所述事实成立,上述款项也只能认定为赠与款,马强无权收回。

  法官说法:拒还房款显失公平

   一审宣判后,审判长杜六斌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杜六斌认为,原告马强提交的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马强确实替被告王莉缴纳了5万元集资房款的事实。
  同时,杜六斌认为本案是典型的赠与行为。原告给予被告房款的行为,是一种自愿、主动行为;被告收取房款的当时,也是合理合法,并非没有合法依据和约定,因而也就不属于不当得利问题。
  杜六斌另认为,虽然赠与行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但是赠与行为本身具有极强的目的性和指向性。这种目的性和指向性,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即受赠人应用此款购买结婚用房。
  本案中,被告显然已经拒绝与原告结婚,则其拒绝返还房款的行为显失公平。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思考:“买卖婚姻”须警惕

   传统理念中,两情相悦、忠贞不渝是爱情的白皮书,铜臭味和这种纯真感情格格不入。
  但是,目前日益增多的婚前财产纠纷,使上述柏拉图式的婚姻观日益受到金钱的挑战,成为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现实中,一些青年男女昨日还是卿卿我我,今天就反目成仇甚至对簿公堂。这一现象,既给当事人造成许多麻烦和伤害,也影响了社会和谐气氛。
  因此,青年男女谈婚论嫁的时候,除了需要高度重视感情因素之外,也应注意到双方的平等和独立是婚姻家庭的基础,警惕金钱介入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杜绝“买卖婚姻”的陋习。
发表于 2007-1-13 15: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它的赠与是有附带条件的,是为了二人结婚用的婚房,既然不结婚赠与也随即消失。
发表于 2007-1-14 03: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这项赠与是为了购置结婚住房而发生,直接指向是购买住房。但其间有一个过渡的法律关系,就是马强和王莉结婚,这是购买结婚住房的前提。所以,虽然当事人赠与之时不一定有此意图,但赠与在“客观上”起到了确定婚姻的作用。这时即用钱财换取婚姻,以金钱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从后来马强的催促也能看出一点端倪),有买卖婚姻之嫌。故赠与合同因与婚姻法相抵触而无效,王莉负返还义务。

另:这样,马强辩护时可以说:自己是为了王莉和自己尽快成婚才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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