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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七年后男方死亡女方是否可以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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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21: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某(男)和马某(女)结婚十年后,马某于1997年不幸染病身亡,除留下了俩人生的一女孩小李,无任何财产留下。1997年底,李某经人介绍和高某(女)相识,不久后俩人相爱,并于1998年初同居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后俩人在镇上开有一家商店,由于高某善于经营,生意很是不错。2005年4月的一天,李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死亡,李某死亡后,小李和高某发生很大分歧,俩人经常吵架,俩人都不想再和对方生活在一起。后俩人对李某留下的财产发生了更大的争执,双方最后诉至法院。法院经调查查明:李某死亡后,留有六张存款单, 共计人民币13万元,存款单的户名是李某,除此外无其他遗产。财产属李某和高某二人共同劳动所得。

  请问:法院应当怎样分割上述财产?高某对李某的财产有无继承权?
发表于 2007-1-13 22: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律师咨询。 [s:10]
发表于 2007-1-13 22: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李和高某都有继承权吧.

不知道高某没有结婚证,会怎么分 [s:13]
发表于 2007-1-14 00: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按婚生子女和有证夫妻的财产分配方案吧?
发表于 2007-1-14 00: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不支持同居关系,但是商店应该有份,可以分的部分财产的
发表于 2007-1-14 00: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不支持是道德,现在婚姻法好象对同居有共同财产及子女的按婚生及婚姻关系处理吧? [s:11]
发表于 2007-1-14 03: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
1991年之后,没有结婚证就没有婚姻关系存在,所以高某无继承权。
但是可依一般的合伙关系分得合伙经营的份额。

但是,本案中存款是否为合伙财产但以李某名义存入银行的款项尚不明确,若要分得存款,高某得举证证明。
个人认为,因李某的前一次婚姻\"无任何财产留下\"。李某又没有其他活动取得收入(比如继承、中奖、合伙经营商店之外的其他劳动),则存款可认为为是合伙所有财产,应归入合伙财产一并分割。
发表于 2007-1-14 11: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予以承认为事实婚姻。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必须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可朔及至双方均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

   我国早期的法律对同居是认定为非法行为的,称为非法同居。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意识观念的进步,法律规定也更趋于人性化,现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的称谓,而称之为同居。

   事实婚姻也是一种同居行为,但事实婚姻是由法律界定的。从法律上来讲,同居行为是我国法律即不提倡,也不保护的行为,而事实婚姻则是法律将一些不符合合法婚姻状态的同居行为以法律进行规范,从而使其受到法律的保护,同居行为在符合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李某和高某应该为事实婚姻.分割财产应给小李一部分,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高某和小李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13万的存款单户名为李某应为李某财产。所以应由小李与高某平分13万,鉴于小李未成年应酌情多分
 楼主| 发表于 2007-1-24 07: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cherishie和空气中的氧气分析得都非常好。
  我认为:法院应认定李某和高某为同居关系,认定本案中的13万元存款为他们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李某和高某各得二分之一,李某的女儿继承李某的财产,高某没有继承权。
发表于 2007-1-24 08: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恩 很对!!! [s: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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