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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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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予以承认为事实婚姻。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必须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可朔及至双方均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
我国早期的法律对同居是认定为非法行为的,称为非法同居。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意识观念的进步,法律规定也更趋于人性化,现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的称谓,而称之为同居。
事实婚姻也是一种同居行为,但事实婚姻是由法律界定的。从法律上来讲,同居行为是我国法律即不提倡,也不保护的行为,而事实婚姻则是法律将一些不符合合法婚姻状态的同居行为以法律进行规范,从而使其受到法律的保护,同居行为在符合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李某和高某应该为事实婚姻.分割财产应给小李一部分,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高某和小李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13万的存款单户名为李某应为李某财产。所以应由小李与高某平分13万,鉴于小李未成年应酌情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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