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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凯旋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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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5 15: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注意了凯旋丽舍一楼所赠的庭院将对最近将要实施的物法权提出挑战,物权法规定那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大家事先咨询清楚了以免事后麻烦
发表于 2007-4-16 14: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太明白楼主的意思,是不是那个小院不应该赠送给一楼业主的意思?
发表于 2007-4-16 14: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一定
昨天电视解释了
发表于 2007-4-16 15: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解释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4-16 20: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是不一定,但是也有可啊,我的意思是说庭院可能是所有业主的共同财产,就像楼道、公共绿地、不区会所一样啊
发表于 2007-4-16 22: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早新闻报道 赠送阁楼 庭院 今后都不允许作为开发商售楼的宣传手段 因为 物权法规定 那些都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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