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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9楼飞杨yang于09-10-2008 21:47发表的: 我认为没有赔偿义务。理由如下: 1,对于韩某之死,李某无过错。 2,韩某之死与李某未下楼救治之间无因果关系。韩某未因李某未下楼而丧失救治时机。李某虽未下楼,但已有人到达现场且采取了救治措施。
引用第5楼konda于09-03-2008 11:03发表的: 听着怎么和顺驰……异曲同工?
引用第9楼飞杨yang于09-10-2008 21:47发表的: 我认为没有赔偿义务。理由如下: 1,对于韩某之死,李某无过错。 2,韩某之死与李某未下楼救治之间无因果关系。韩某未因李某未下楼而丧失救治时机。李某虽未下楼,但已有人到达现场且采取了救治措施。 虽然我认为李某虽无赔偿义务,但通过这件事可以看出,什么情人!情在何处啊!为了一时之快冒生命危险,实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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