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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人间过客

因通奸死亡对方是否应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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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0 21: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中国现在的社会伦理观和道德观存在很大问题。楼上朋友说“那女的也跳下去了事”过去南方很多地区发现这种事男的女的都要下竹笼,但也如楼下狼行天下所说这种事“罪不至死”,更有些人对这种是无所谓的态度,更有些有人以此为美。不知这种扭曲的社会伦理和道德观何时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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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07: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就死吧 还爽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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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20: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飞杨yang于09-10-2008 21:47发表的:
我认为没有赔偿义务。理由如下:
1,对于韩某之死,李某无过错。
2,韩某之死与李某未下楼救治之间无因果关系。韩某未因李某未下楼而丧失救治时机。李某虽未下楼,但已有人到达现场且采取了救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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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21: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konda于09-03-2008 11:03发表的:
听着怎么和顺驰……异曲同工?
这些都是蓟县的事,宝坻可没有这样的人那那啊啊啊啊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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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4 09: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牛啊佩服啊 真敢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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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4 16: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飞杨yang于09-10-2008 21:47发表的:
我认为没有赔偿义务。理由如下:
1,对于韩某之死,李某无过错。
2,韩某之死与李某未下楼救治之间无因果关系。韩某未因李某未下楼而丧失救治时机。李某虽未下楼,但已有人到达现场且采取了救治措施。
虽然我认为李某虽无赔偿义务,但通过这件事可以看出,什么情人!情在何处啊!为了一时之快冒生命危险,实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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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替要求赔偿的父母丢人,儿子作出这样的事,是怎么教育的啊,还想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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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10: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赔。
侵权行为都没有。不能乱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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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8 23: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敢操还怕他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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