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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mo

这警察有责任吗?该不该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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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18: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破门后有孩子就没事。没孩子的话这警察麻烦也不小。\"

要我说,那就看被破门人家的态度了,
如果追究警察,那就是警察有责任,
如果不追究警察,估计就没事。
是不是?
发表于 2007-3-13 18: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黄华华于03-13-2007 18:11发表的 :
如果真的怀疑,那位母亲为什么不自己动手破门呢?
警察无罪,是那孩子她妈上面有人。


我这里就有这么一起案件,
几个小年轻在外面吃烧烤,有两拨人,发生争执后动起手来,
打了一会就散了,没有受伤的。

可就奇怪了,
被打的人,把打他的4个人告上法庭,
动手的人在宝坻找人不管用,因为人家找的是市里面的人,
结果是,这4个人被判入狱,每人赔6万。
 楼主| 发表于 2007-3-13 18: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不是说破门有吓出神精病的嘛。谁不害怕阿。要是破错门了,赔钱,道歉就没事了。那这事敢情好办。冤冤冤冤冤
发表于 2007-3-13 19: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胖皮球妈妈于03-13-2007 18:22发表的 :



我这里就有这么一起案件,
几个小年轻在外面吃烧烤,有两拨人,发生争执后动起手来,
.......
现在不是法制,是明显的人治,嘿嘿,看来我说的孩子她妈上面有人没错。
发表于 2007-3-13 19: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黄华华于03-13-2007 19:07发表的 :

现在不是法制,是明显的人治,嘿嘿,看来我说的孩子她妈上面有人没错。

这种情况毕竟是少之又少。
话不能多说,多说就要涉及政治了
发表于 2007-3-13 19: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该警察已经犯了渎职罪(其中的玩忽职守罪)。因为他在接警后没有依法进行刑事案件的立案工作,如果及时立案侦查,很有可能小女孩生命会得以保全。不立案当然没有破门权,如果已经刑事立案,则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必要的时候当然有权破门。
发表于 2007-3-13 21: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楼主对案情的介绍,警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该女孩因孩子没按时回家报案,警察按规定处理,让女孩的母亲在找找并无不当。之后其怀疑被她家楼下那位刑满释放人员害了,但并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而该警察仍随她到她家楼下敲门,没人应门,屋内也无响动,显然没有异常情况。之后向领导请示,该警察的做法是正确的,公民的住宅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搜查、侵入,及便是警察也应在办理搜查证的情况下才能破门进入(在情况紧急下除外)。该领导领导晚上又派人前去敲门,显然该领导并未批准搜查,该警察没有破门的权利,当然不构成渎职。
  另本人认为不论刑事案与否,警察搜查侵入住宅应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无权任意进入公民的住宅。(在情况紧急下除外)。
发表于 2007-3-13 21: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警察请示后,该领导未给办理搜查手续,如定罪也应先定领导的罪。领导责任制吗[s:23]
 楼主| 发表于 2007-3-13 21: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人间过客于03-13-2007 19:26发表的 :
???? 个人认为该警察已经犯了渎职罪(其中的玩忽职守罪)。因为他在接警后没有依法进行刑事案件的立案工作,如果及时立案侦查,很有可能小女孩生命会得以保全。不立案当然没有破门权,如果已经刑事立案,则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必要的时候当然有权破门。
今上课还真有人提出来玩忽职守,当时是按照法条里玩忽职守的内容给否的!找不到人这情况在沈阳,只做记录,不够立案,七天后仍找不到的报失踪
 楼主| 发表于 2007-3-13 21: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7楼诸葛清风于03-13-2007 21:12发表的 :
该警察请示后,该领导未给办理搜查手续,如定罪也应先定领导的罪。领导责任制吗[s:23]
针对这个老师还讲了他亲身经历的一件事。他值班的一天,一老太太报案说邻居家有刺鼻的臭味,怀疑有死尸。出警后还是敲门没人!分别请示领导和指挥中心,得到四个字指示“相机行事”。这门破不破?不破老太太不让走。最后冒着危险从邻居阳台(三楼)跳过去了,结果是一饭盒发臭的粽子。这门要是破了,那就是自的麻烦。领导也给你指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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