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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1 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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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11楼和15楼所述讲一下我个人意见:
本案中,某男从主观上有实施强奸的故意,这个主观故意并不是自己就认为对方有夫妻义务下的强行实施的想法.而是就想奸淫妇女.犯罪故意是明显的.无任何其他主观的因素.(指的是可能想到双方是夫妻).从客观上,其实施暴力违反被害妇女意识,实施了强奸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而被害妇女在受害当时也不认为自己对加害人负有夫妻义务.
因此说,本案与婚内强奸是完全不相同的,不能以当事人双方是夫妻而影响强奸罪的构成.
婚内强奸从我国现行法律实践中之所以不构成强奸是因为,双方有过夫妻生活的义务,双方对这一点都是明知的.男方在实施行为过程中也是以此为前提和理由的.
而本案中,双方对这一点均不是明知.因此在行为实施过程中男方的犯罪故意是明确的,
而实施强奸的既遂与否,是以双方是否实际发生了性行为准,本案已实施了性行为因此不存在未遂问题,已构成强奸罪.
但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考虑,可以理解为社会危害小,是酌定的从轻情节.
其他完全同意人间过客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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