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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为球狂

请问人间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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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5 17: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没有保障人身安全,保障财产安全的义务

请记住,物业只是企业而已

没有任何行政职能
发表于 2007-9-15 18: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完全同意飞杨yang版主的意见。个人认为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私人领地”,物业保安应当对外来人口和车辆登记和查验(来小区的目的),物业保安还应当经常巡视小区的安全,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果物业保安不巡视,也不对外来人口和车辆登记和查验,物业公司就应当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如果小区保安已经尽了相应的义务,出现人身侵害或刑事犯罪也不能完全避免,就时物业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们不能免除物业保障小区整体治安的义务,因为我们毕竟是给了他们相应的钱的(物业费中当然包括保安的费用,说物业要走了我们治安方面的钱可能更合适);也不能苛求它能保障小区所有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们本身也应当努力做好安全工作。
发表于 2007-9-15 18: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上一回帖已经说明,物业在管理小区中有一定的保障义务,主要表现在形式上.这一点和人间过客应当是一致的.
而具体到本案而言,采用车辆作为做案工具的犯罪分子,车辆的牌号基本全是假的,别外据我了解,每个小区在一定时间段是对小区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的,就算登记车号是假的,物业又如何知晓和防范呢.
所以就本案而言,如果是在过早或过晚的时间发生,物业未对做案车辆登记,物业构成违约,无权索要物业费,但也不具有赔偿的义务.因为物业没有侵权的行为.
发表于 2007-9-15 19: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完全同意飞杨yang版主的意见
发表于 2007-9-16 06: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物业保安未尽登记等义务,致使违法犯罪分子混入小区,侵害了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物业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居民所受损害的赔偿责任。当然,物业费也不能全额收取。
 楼主| 发表于 2007-9-16 07: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能帮我解答,其实那个人也不是别人。是我~~~
结果案子还是输了,是不是某某某个某某某有什么一定的关系?
我个人认为小区物业应该有责任,为什么第一期楼房安装了设想头,2期却没有呢?
是不是把2期的业主的人身安全置之度外?某小区的物业很好,自行车不锁也丢不了
为什么在这里人全能~~~~~哎,我狠死某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处了
发表于 2007-9-16 08: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引用第14楼人间过客于09-16-2007 06:35发表的 :
    我认为物业保安未尽登记等义务,致使违法犯罪分子混入小区,侵害了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物业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居民所受损害的赔偿责任。当然,物业费也不能全额收取。[/quote]


如果你非强调保安登记的话,作案人登记假的算谁的呢??
物业只是针对公共部分的,保安属于物业的一部分,当然也针对公共的部分,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属于私人的东西,怎么和物业与保安有关呢?
中国有国家的工作人员,他们 是治安工作者,出了这些问题为什么没有人去找他们赔偿呢?

请过客回答
发表于 2007-9-16 10: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宅小区虽然是私地,但也不是某个人的,毕竟住着众多的住户.如果出入小区的每个人每辆车都进行登记,显然住户的生活会带来极大的不便,也是不现实的.
发表于 2007-9-16 11: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7楼飞杨yang于09-16-2007 10:12发表的 :
住宅小区虽然是私地,但也不是某个人的,毕竟住着众多的住户.如果出入小区的每个人每辆车都进行登记,显然住户的生活会带来极大的不便,也是不现实的.
是的,如果每出入一次保安都登记检查核实的话,肯定不会出问题,如果只是形式上的登个记,什么问题都不能解决
发表于 2007-9-16 16: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登记不是万能的。但是不登记却是违反保安义务的。少年的龙强调保安对公共部分行治安义务,我认为登记恰恰是对环境安全保障的义务之一。正如我们在存车处丢了自行车要存车人赔偿,而不找公安机关赔偿,是因为我们为存车人的服务提供了费用,二者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我的意思并不是说物业保安如果未登记要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实际上,部分小区的保安不巡视,不登记外来人和车辆,起不到任何安全保障作用。我不同意飞杨的“麻烦论”,呵呵,为了安全我不怕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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