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1907
UID13043
注册时间2006-9-12
最后登录1970-1-1
人气值 点
在线时间 小时
|
中国法院网讯 一对外地来京务工的情侣未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生下了一名女婴,狠心父亲周某某以“没钱养不起女儿”为由委托他人将年仅10个月大的女儿卖给了别人。悲痛欲绝的母亲和孩子的爷爷举报了周某某出卖亲生骨肉的行为。虽然周某某在取保候审阶段失踪,但协助周某某出卖婴儿的郑立东和王兰英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中院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郑立东有期徒刑2年,判处被告人王兰英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某和女友左某于2004年8月生下一名女婴,当时两人都不满二十岁,不够结婚年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7月,周某某找到朋友郑立东以“我没钱,养不起女儿”为由,让郑立东帮忙联系把亲生女儿卖掉,“给孩子找个好人家”,同时希望“得到一些营养费,几千块钱就行”。为此,郑立东找到了自己的表嫂王兰英。通过王兰英,他们联系到了一名河南开封的买主。
2005年7月31日,郑立东来到周某某的出租房,要将10个月大的女婴抱走。孩子的母亲左某极力反对,却遭到周某某的打骂,孩子终于被周某某等人强行带走了。当天下午,在周某某的催促下,郑立东交给他4500元钱。
女婴的母亲左某打电话将这件事告诉了周某某的父亲。老人非常气愤,和左某一起向公安机关报警。孩子被抱走的第二天,公安机关就将郑立东抓获,王兰英听说郑立东出事后,赶紧让爱人回了趟河南老家把孩子找了回来,现在孩子已经回到了亲生母亲左某的怀抱。
据王兰英和郑立东两人供述,他们是在“做好事,看孩子可怜帮忙的”,“把孩子给人家后,想多要钱。养女儿在老家是赚钱的,这也是人家想要女孩的原因”。两人还说,由于那户人家要给孩子体检,要求体检正常后再给钱,所以他们一直没有拿到卖孩子的钱。
据此,一中院认为,周某某作为未满周岁的婴儿的父亲,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并以生活困难为由,在王兰英和郑立东的协助下将孩子出卖给他人,情节恶劣。王兰英、郑立东协助周某某出卖亲生女儿,情节恶劣,已构成遗弃罪。鉴于案发后,王兰英亲属协助将孩子送还,故对王兰英酌情从轻处罚。一中院最终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郑立东有期徒刑2年,判处被告人王兰英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遗弃罪相关法律规定:
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法院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按遗弃罪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