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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erishie

ATM故障 男子171次取款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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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18: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ATM机每天最多能取多少钱.?

现在我知道,每个银行ATM机取款限额提升至2万.
但是我想,我可以换行取款.一天内能取到10万嘛,?

你好:这样是不可以的,因为每日银行ATM机取款限额提升至2万是指每一个对应的帐号(卡号),所以每一张卡每天最高提取限额就是2万元,换ATM机也是不可以的,无法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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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19: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这百分百是条假新闻..............
没必要动这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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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19: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统一说一个金额是不恰当的,主要是每一个银行对其银行卡在其自助终端上可取金额的限制有所不同。

例如工行的银行卡在其章程里说明:“持卡人也可凭卡和密码在指定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实际在福州地区工行的ATM上就表现为每次最多取1000元人民币,每天限取5次。而在其他地区的其他银行就可能有ATM取款“单次不超过1500元,每天不超过5000元限制”的规定。


具体能取多少钱,你可以直接到ATM机上查看,上面有具体的介绍。<<<<如果是持卡到发卡银行的柜台办理取款,就是各位说的,是不受每次金额大小限制的>>>>>(当然,受到银行卡自身账户可提取总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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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00: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机器出错,就不排除能取出来那么多了
楼上的小兄弟不必矫情了
[s:114] [s:114]
把钱挥霍了也值啊,10多年出来了,
若不在那呆的10多年没准还一下子挥霍不了那么多呢
平常心。。。 [s:114] [s: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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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9 11: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亲爱的储户:
您好!为了避免ATM机出错而使您被判无期徒刑,请您在每次取款后务必查询卡上的余额,如果您发现您取了1000块钱而卡上只扣1块钱的话,请您马上到附近派出所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XXX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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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9 13: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还挺人性化!超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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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 17: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有珊瑚虫案件,出现了刑罚的滥用,将本应归属于民法范畴内调节的法律关系,上升到刑法的范畴,现在又有了一个新的案例。一男子保安许霆,因为在取款时无意发现ATM取钱没有正常从账户里扣钱,就多次取款达171次,金额达17万。后许霆被抓住,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是一起典型的滥用刑法的判例。
  许霆在ATM取款,属于许霆和银行之间的一个合同,因银行方面出错没有提供完善地服务,导致许霆有了不当得利的机会,许霆的取款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构成要件,因为许霆是用自己的银行卡取款,而且是在合法的ATM取款机前取款,其交易记录是可查的,并不是秘密的,是正常合法的,其取款在ATM机取款,符合银行发卡时的条款,并不是窃取。许霆的取款行为就像是银行丢了钱被许霆捡到了,应属于不当得利的行为。应按照不当得利判决。
  有律师认为:许霆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甚至可以说是合理占有。他认为,正是银行出错,创造了合理占有的机会,给储户送钱。另外,许霆在提钱的时候是公开进行,并非秘密窃取。因此,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而更多的网友则表示了强烈的愤慨,他们认为一个普通百姓偷取了17.5万元就判无期徒刑,而一名贪官贪了几百万都没有被判无期,质疑司法的不公正。据报道,大约有九成的网友认为判决不合理。
  一位深圳律师在网上留言说: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许霆在取款的时候,柜员机完成了所有的既定程序,其多吐了钱,是银行自己的失误,这应属不当得利而非盗窃,这只能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追回这笔款,但不能追究取款人的刑事责任。”
尽管也有法律专家对判决表示支持,然而该案的一审判决却无法让人们信服。
一起来关注二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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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 18: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ATM机故障,提款1000元卡里仅扣一元!碰到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办?
广州一倒霉蛋许某借机提款17.5万元,竟被判无期。



中国从来没有一个法律规定乘ATM机故障获利者,当判何种刑。广州市某中院确实具有独创性。此类行动,系非法占有财务,以盗窃罪论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君“盗窃”金额达17.5万,远远超过10万元限制,得手以后还携款逃跑,认罪态度又极恶劣。判个无期,把牢底坐穿吧。

出故障的ATM机,更像是银行设下的一个陷阱,将一个人拖向无底的深渊。



笔者看来,该案是否构成犯罪尚待思量,更不用说判刑无期了。

犯罪成立必须符合三个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刑事违法性,主体有责性。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务所有权;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其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君只是通过正常公开合法的程序,从取款机中提取了17.5现金;没有在该君的帐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钱款,则是银行的过失。何言秘密窃取?何言盗窃之罪?

如果说此君的行为给银行财产造成了损害,银行又何尝没有责任呢?更何况,银行在完全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却“因为周末而错过”。许某只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其行为只是一时的贪念和糊涂,而将其诱向深渊的,则是那台故障却未被及时发现的ATM机。银行低下的办事效率、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对许某后期的挥霍和潜逃,又是另一种形式的怂恿和纵容。

的确,许某有错,有其主观恶性。不是因为他的贪念,不是因为他的屡犯,不是因为他的潜逃,事不至此;他的行为至多算个不当得利,这个案子也不会走上刑事法庭。即使,许某的主观恶性使这个案子成为一个刑事案件,许某之罪,不该是盗窃,罪不至无期。个人认为,许某的罪名,更接近“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当然该许某的所得钱款并不符合代为保管、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特征,但是究其本质都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的他人财物。许某通过ATM机取款,程序正当、公开,确是通过合法手段占有,银行段时间内不作为,亦可视作对其占有的默认;问题只是他不具有对这笔钱的所有权。其潜逃行为正是拒不交还的表现。许某的的行为,应该构成广义上的“侵占罪”,至多处五年徒刑并处以罚金。



即使许某的行为被视作盗窃,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看,也不该判无期徒刑。一个小人物一时其意,利用银行漏洞“窃得”17.5万元,能有多大的社会危害?上网略一搜索,涉案金额十倍于他,主观恶性十倍与他,社会影响十倍与他的案子量刑轻于他的比比皆是:甘肃原政协副主席朱作勇受贿170万被判12年,以权谋私受贿170万原广州市外经贸局进出口处处长梁广初被判刑12年,一名福建男子在广州市某银行停车场持枪抢劫170万元港币被判刑19年。对此,广州某中院的法官又该作何解释?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



许某上诉了,据说可能被改判,但是减刑的幅度不会很大,他将要在铁窗中白白度过多年的光阴,或许他会悔恨,他会不解,他也只能接受事实。而我们呢?除了发一些无端的感慨,写一些无人看的文章,我们又能做什么。我们只能以此为鉴,告诫自己不要贪,安于现状,但是我们仍然无法保证,类似的事件就不会发生在我们身上。或许我们能祝福,为许某,也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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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 18: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有XX高官被查处后,没收所有非法财产“高达17.5万”。估计群众要给他送块“清正廉洁”的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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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 18: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发生在广东的案件: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涉案金额高达4.82亿美元,案发后逃往美国两年半后被押送回国。而在数罪并罚之下,余振东也不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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