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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周年观察]请不要叫我们“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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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4 00: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萧显(法官)
  
  编者按:这个年末我们回首中国司法,最闪亮的开端当属1月1日死刑核准权上收最高人民法院。从数年呼吁到最终收回,这一被视为众望所归的改革经历了太多变迁。到今天新制运行已近一年。这个时候,我们回顾与探访,是想知道,这一年,死刑复核的起步运转,到底给中国社会和平常人心带来了哪些变化?掌握生杀大权的法官会想些什么?复核后重获生命的死刑犯想些什么?没有看到“杀人偿命”结局的被害人家属想些什么?失去对死刑控制权的基层法院和地方政府又会怎么想?

  任何改革,第一年总是震动最大,伴随着新旧系统的各种冲突与摩擦。这一点在我们的调查中亦有所现。但我们认为,只要代表进步方向,一切改革带来的杂音和困扰都将是暂时。正如一位法院院长所言,死刑复核这一年,是磨合的一年。我们理解,这种磨合,包含了新旧法律制度的磨合,新老法治思维的磨合,中央和地方的磨合,政府和法院的磨合,还有,普罗大众与崭新世界的磨合。

  我们希望通过对死刑复核的周年记录,能为公众提供更多视角去看待这一与生命最息息相关的刑罚制度,进而对死刑制度的改革抱有更多的理解。  
  
  ■在刑场上见到他的那刻,我突然懊悔莫名,内心反复问自己:“他,真的该处死吗?”

  ■如果你连这个人都没有见过,又凭什么宣判他死刑呢?

  ■临刑前,他突然对法警提出最后请求:“我可不可以挪一下位置,我面前有块石头,如果倒下去,正好磕着我的脸。”

  ■如果核准权早一些收回该多好,这样的话,也许当初一些罪不至死的人就活下来了。  
  
  那一年,我刚进法院,血气方刚,豪情万丈,以为刑事司法的真谛就是主持正义、荡涤邪恶。第一次接触死刑案件时,我并不是承办人。合议庭当时正讨论一起故意杀人案,凶手是一名在酒吧与人起了争执的青年男子,他一怒之下,回家拿刀捅死了对方。

  合议庭内部形成两种意见:一方认为被告人属于激愤杀人,罪不当诛;一方认为被告人蓄意杀人,其罪可诛。我的意见是,被告人是在与人起了争执后,返回家中取刀,应该不属激动杀人,而且主观恶性严重。这种意见得到多数人赞成,并被合议庭采纳,那名被告人也最终被判了死刑。

  不久,二审与复核结果下来,上级法院维持原判,被告人被押赴刑场执行。那一天,我也去了。站在刑场,我见到那个青年。那一刻,我突然懊悔莫名,内心反复问自己:“他,真的该处死吗?”这是一位文弱、清秀的年轻人。我看到了他眼里的惶恐。

  判他死刑,在法律上没有错误,可为什么我一见到他就会那么懊悔?是那双眼睛么?自那以后,只要是死刑案件,在我未亲眼见到被告人的情况下,我再也不敢轻易表态。也是从那刻起,我才真正明白“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这句话的含义。当我审理死刑案件时,只要我在判决前稍有一点法理、情理乃至证据认定上的犹豫,我都不会作出死刑判决。

  去年7月,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所有死刑案件都实现了二审开庭。今年,最高法院最终收回了死刑核准权。许多人说,二审法官跋山涉水去开庭,复核法官千里迢迢来提讯,无形中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变相加重了司法负担。然而我的经历告诉我,没有什么司法负担的分量大得过生命的重量。如果你连这个人都没有见过,又凭什么宣判他死刑呢?

  许多人都对死刑的执行过程感到神秘,其实,对执行者而言,最大的震撼,往往是濒死者对生命的不舍与留恋。一次,即将对一名死囚执行枪决,临刑前,他突然对法警提出最后请求:“我可不可以挪一下位置,我面前有块石头,如果倒下,这石头正好磕着我的脸。”法警满脸迷惑地朝执行指挥看看,指挥叹口气,说:“给他挪吧。”在场者都见惯了执行场景,看到这幕却都很动容。

  一位资深法官曾对我们说,如果你缺乏对生命的敬畏感,就不配做一名刑事法官。这种敬畏,既包括对被害人的,也包括对被告人的。一次,一位生性胆小的女同事曾办理过一起强奸杀人案。她说,阅卷时,自己看过被害人生前照片,那是很漂亮很清纯的一个女孩儿。再看尸体解剖照片,虽然尸体已被焚烧甚至腐烂,但她却一点也不像从前那样觉得恶心、可怖。她说:“这个时候,她在我心中就是一个可怜的小妹妹,我认真阅卷,就是为她申冤,我为什么要害怕她的尸体呢?”事实上,许多年轻的刑事法官,就是在一张张这样的尸体解剖照片前体会到自己肩上责任的分量,并最终完成了从法科学生到法官的成长过程。

  人们常开玩笑,说我们刑事法官就是一群杀手,媒体也爱给我们冠以“生死判官”之名。有段时间,由于待遇低、经费少,许多男法官纷纷辞职做了律师,庭里女性占了多数,结果被人们叫作“红粉杀手”,许多未婚女孩子连对象都不好找。其实,我们并不喜欢“杀手”这一头衔。对我们来说,我们会判罪行极其严重者死刑,但也会将更多罪不至死者从枪口下解救出来。如果法官们没有自己的独立思维,只是机械审理,匆忙下判,那和杀人机器又有什么分别呢?

  有位哲人曾说:“法律家判断对错,政治家权衡利弊”。可对于刑事法官来说,判断对错是一方面,有时也必须像社会学家乃至政治家那样,跳出法律本身,去考量更多的利与弊。有许多案件中的情形,涉及到伦理、道德、政策、民族、文化等各个层面,单靠法律已很难解释清楚。在社会总体公平正义难以达到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力图在一起起个案中实现具体正义。

  作为法官,有时我们自己也不能左右判决的结果。一场刑事诉讼,总是几家欢喜几家愁。被害人或者被告人亲属上访、闹事,几乎成为判决之后的常态。当事人有时闹凶了,本地政府就会过来干涉,提醒我们不但要注重法律效果,还得考虑社会效果。可是现实中许多事情,哪里是能够简单地用辩证法折中解释清楚的?许多冤案错案,就是在法律效果对社会效果的妥协中慢慢催生。而“民愤极大”或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这类抽象话语,对案件走向的影响经常要大于明确的法律规范。

  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后,本地政府对死刑判决影响力逐步变小了,一些当时顶不住压力判了死刑的案件,被最高法院纷纷发回重审。可与同事聊天时我们也总在感慨,如果核准权早一些收回,也许当初一些罪不至死的人就活下来了。

  在担任刑事法官的同时,我和我的同事们,力图让自己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同于常人。但办理死刑案件,心理压力是难免的。我们易处于焦灼状态,思维反复在某个问题中纠结缠绕。午夜梦回,经常梦到极端残酷、残忍的事情。长期目睹社会的最阴暗面与人心的最丑恶面,我们有时也会变得敏感、易怒而又多疑。我们最大的希望,是少一些被害者,少一些罪行,少一些死刑。此外,如果给我们一些心理辅导,那就更好了。警察开一枪都要接受心理辅导,更何况我们这些每天都要进行生死抉择的刑事法官呢?

  今年某个阳光灿烂的下午,我偶然发现自己学生时代抄写的读书笔记。其中一则抄自民国法学家吴经熊的自传。上世纪30年代,吴经熊曾是上海特区法院的院长。他在自传中写道:“我当法官时,常认真地履行我的职责,实际上我也是如此做的。但在我内心深处,潜伏着这么一种意识:我只是在人生的舞台上扮演着一个法官的角色。每当我判一个人死刑,都秘密地向他的灵魂祈求,要它原谅我这么做,我判他的刑只是因为这是我的角色,而非因为这是我的意愿。我觉得像彼拉多一样,并且希望洗干净我的手,免得沾上人的血,尽管他也许有罪。唯有完人才够资格向罪人扔石头,但是,完人是没有的。”

  在这则笔记边,学生时代的我给的批注是:“伪善。”

  现在,我拿出笔,轻轻划去那两个字,在旁边写上了:“人性。”  
发表于 2007-12-24 08: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本来华访学的人说:我们从网上收集到的数据,表明中国一年处决死刑犯相当于日本五十年那么多。
中国学者说:你们从网上能收集到的只是我们国家公开的那小小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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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9 22: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而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与被害人死亡数量相比也只是一部分!
坚决支持死刑,反对取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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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9 22: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同意楼上观点,应该用重刑,考虑被害人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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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1 10: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不是生下来就一定去犯罪的,罪犯固然可恶。

但是不是也应该追究下促成的客观原因!

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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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 10: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晓声:如果考虑感受,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害人的爱,与嫌疑人的亲属对嫌疑人的爱是相当的。

回飞杨:自然犯罪,在任何时时代都是犯罪,比如杀人。所以人杀人是错误的行为,错误的程度足以招致自己的死亡。但只是换一个行为人,换一种方式,杀人的过错就减少到零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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