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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刑讯逼供致残 获得21万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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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9 23: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7年1月6日,西固分局民警马某、闫某在侦查张某盗窃一案时,将嫌疑人何父及其何伟兄弟父子3人带回西固城派出所中路警务区审查。在审查中,何伟兄弟承认参与了盗窃,但何父坚称自己没有参与。之后,经西固分局批准,于1997年1月7日对3人刑事拘留。后经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7日将3人执行逮捕。同年7月25日,何父因病重被取保候审,8月27日在家中去世。9月3日,何伟兄弟被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998年9月28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撤销3人的嫌疑人身份。2000年10月25日,兰州某医院作出司法鉴定书认为,何伟兄弟分别患拘禁性精神障碍和视力下降。虽然何氏父子的嫌疑人身份被撤销,但何家却已十分悲惨:父亲在悲愤和羞辱中含恨死去,而何伟则成了“傻子”,其妻子因此离开了他。在被取消嫌疑人身份后,何氏兄弟向有关部门举报其在被审查过程中,遭到了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并被屈打成招,同时他们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后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此案中认定,司法鉴定已证实何伟是在受到刑讯逼供、错误拘禁、丧父、失妻后出现精神障碍,被评定为六级伤残。而两名已被判刑的涉案民警的刑讯逼供行为,同何伟的六级伤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等。据此,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何伟因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受刑讯逼供造成六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事实,已被西固分局的赔偿决定书、市公安局的赔偿复议决定书及市中院(对两名涉案民警)的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

依据我国《赔偿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何伟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国家赔偿的暂行规定,市中院作出“西固分局应依照2006年度的赔偿标准,按最高额十倍对何伟予以赔偿”共计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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