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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一学校勒令转学 “逼疯”15岁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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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0 10: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名15岁的女孩,因与同学玩“恶作剧”而被学校取消考试资格,并被勒令转学。女孩无法承受这样重大的打击,患上了精神疾病。事隔数年,女孩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6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近日,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该学校赔偿女孩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4万元。

  对于小萌“犯错”的事实,法院查明如下,2003年9月,当时14岁的小萌考入某中学。2004年6月的一天,课间休息时,小萌将蛋糕盒内的干燥剂放入自己的水瓶中摇晃。这时,一名同学见状,问小萌是不是向郑明(化名)的水里放东西了?小萌回复:“放了一点!”这名同学将情况告诉郑明,郑明听说后随即将情况告诉老师。

  学校得知该情况后,于同年6月的一天通知小萌的家长到校,并要求小萌写出书面检查。在问题解决期间,学校表示要处分小萌,并不准她参加考试。小萌听说后,精神恍惚,情绪非常激动。月底,学校果然未让小萌参加考试。2004年9月,学校要求小萌转学,小萌听说后病情加重,并开始到医院就诊。

  在此期间,小萌先后到河北省某医院、天津安定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待分类精神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2006年4月,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小萌的鉴定结果为:患有癔症。自2004年6月以来,被鉴定人所遭遇的生活事件是其疾病的诱发因素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萌在校上课期间与同学发生问题,学校老师“未能化解矛盾”,而在处理问题时过于草率,使问题更加激化,并诱发小萌精神疾病的发生。在小萌的精神发生疾病后,学校仍未能足够重视,致使问题长时间未能解决,造成小萌病情加重,为此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萌在发生此次事件后,未能正确面对,导致精神疾病发生,所以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天津法院网  张家民 发布时间:2008-03-07
发表于 2008-3-16 01: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奈和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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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6 17: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二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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