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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5岁的女孩,因与同学玩“恶作剧”而被学校取消考试资格,并被勒令转学。女孩无法承受这样重大的打击,患上了精神疾病。事隔数年,女孩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6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近日,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该学校赔偿女孩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4万元。
对于小萌“犯错”的事实,法院查明如下,2003年9月,当时14岁的小萌考入某中学。2004年6月的一天,课间休息时,小萌将蛋糕盒内的干燥剂放入自己的水瓶中摇晃。这时,一名同学见状,问小萌是不是向郑明(化名)的水里放东西了?小萌回复:“放了一点!”这名同学将情况告诉郑明,郑明听说后随即将情况告诉老师。
学校得知该情况后,于同年6月的一天通知小萌的家长到校,并要求小萌写出书面检查。在问题解决期间,学校表示要处分小萌,并不准她参加考试。小萌听说后,精神恍惚,情绪非常激动。月底,学校果然未让小萌参加考试。2004年9月,学校要求小萌转学,小萌听说后病情加重,并开始到医院就诊。
在此期间,小萌先后到河北省某医院、天津安定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待分类精神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2006年4月,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小萌的鉴定结果为:患有癔症。自2004年6月以来,被鉴定人所遭遇的生活事件是其疾病的诱发因素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萌在校上课期间与同学发生问题,学校老师“未能化解矛盾”,而在处理问题时过于草率,使问题更加激化,并诱发小萌精神疾病的发生。在小萌的精神发生疾病后,学校仍未能足够重视,致使问题长时间未能解决,造成小萌病情加重,为此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萌在发生此次事件后,未能正确面对,导致精神疾病发生,所以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天津法院网 张家民 发布时间:2008-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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