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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呼吁修改《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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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17: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自明:小到对每一位公民的影响,大到对国家、社会的稳定都起着重要作用。一夫一妻制的今天,第三者往往是破坏家庭和睦的最主要因素。而在2007年末,连续发生了二桩因“第三者插足”而引发的,令整个网络及现实社会震惊的事件:
  第一桩是红极一时的“史上最牛第三者”张美然。外企员工殷琦与其婚内通奸,逼迫妻子离婚后与张结婚。然而,张不满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长期用短信博客等方式辱骂骚扰前妻。前妻之友出于义愤在天涯论坛发帖控诉,并提供了张美然博客地址为证。网友们发现,张美然博客详尽记述了勾引殷琦的过程、二人性生活细节,对前妻的辱骂不堪入目,公然声称已经找好“**动画学院**院长”的后门要上研究生等等。语言下流肮脏,影响恶劣。  
  第二桩是姜岩跳楼事件。其丈夫王菲婚内有了第三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但承担家庭责任,还由妻子姜岩供养其读自费大专时的生活费用,并在妻子发现其婚外情行为时,非但不承认错误,反而带着第三者回到父母家中同居。姜岩不愿因婚外情而结束婚姻,王菲便用冷漠对待,拿走家中存折电卡,并和家人共同发短信使妻子对生活失去信心,试图自杀。在姜岩第一次自杀获救后,在王菲父亲的语言刺激下,义无反顾地从24层的高楼跳下,惨不忍睹。王菲在妻子以这种极端的方式离世后并未料理好妻子后事,避而不见姜岩家人,却与小三旅游逛街。由其父兄先来接收遗产,并扬言要告姜岩家人破坏他们的名誉,王家人的冷漠、自私、无情,道德沦丧令人发指。
  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当今社会,人们的道德逐步滑落,近几年,甚至已经到了连道德的底线、人区别于动物的主要特征----耻辱感都不存的地步。在肆意伤害他人的同时,又成为受害者,丛林法则----这一与文明完全背道而驰的现象竟然在号称文明社会的当代大量出现,令人感到无比愤慨悲伤。
  以上所列的只是两个被网络和媒体所曝光的典型,事实上,在生活中还有无数的此类个案。我们的国家正在富强起来,我们正在党的领导下构建和谐社会。如果我们只重视物质建设,而在精神文明道德建设方面有所缺失,那么会导致社会道德沦丧,荣辱不分,不能引导全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那么即使再富裕,家庭不稳定,社会能够和谐吗?而在这两件事中,都体现出的当代婚姻的脆弱,被抛弃者的无助,《婚姻法》面对新情况的无力和缺失,第三者和夫妻中不道德的一方的肆无忌惮,他们正在破坏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石,所以修改《婚姻法》刻不容缓。
  首先,修改《婚姻法》,有助于社会形成正确的道德观,事实证明,法律与道德是相互促进的,当小偷长期得不到惩处,甚至抓小偷的人因为违背了所谓的“文明规则”而被当作罪人时,长时间以后,小偷必然会被当作有本事的英雄受到人们或明或暗的艳羡,不偷的人反而会被当作没本事,成为嘲笑的对象。
  其次,在公民要犯错误以前就完善《婚姻法》,警示公民什么是在婚姻循序期间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如果做了就要在法律上施以惩罚。这样修改了婚姻法以后就可以防微杜渐,改变目前许多人不顾及手段,充当第三者,挂着爱情的名义实施抢劫的行为。对于一项能够导致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在违法未开始前就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知以法,其实是保护了违法者和受害者。对于保护受害者,人们比较容易理解,对于保护了违法者,人们不太理解,但大量的事实证明,明确的法律条文,对于违法者也有保护作用。试想一个人如果知道婚内通奸在婚姻法中会受到惩罚,会净身出户,那么他就会有所顾忌,用法律条文来约束自己,法律也会使道德回归,荣辱分明。
  再次,在婚外情高发的今天,很多人对出轨的配偶束手无策。网友认为,出轨方付出代价太小,是婚外情日盛的重要原因。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代理过200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其中涉及婚外情因素的占六成。在这些婚外情里,男方有外遇的又占了八成。而真正因配偶婚外情获得赔偿的仅两例,赔偿数额也很低。在杨晓林经手的案例中,有这么一个“有悖常理”的现象,若是丈夫有了外遇,主动起诉离婚的大都不是老婆,而是出轨的老公,而且老公巴不得法庭认定自己有婚外情,好赶紧离婚。即使承认婚外情,出轨方也没什么损失。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只要没达到重婚或者婚外同居,法院就不会判赔偿。普通的精神或肉体出轨,一夜情等等,只能作为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婚外生子都不一定能判赔。在美国等国家,对弱势一方来说,更实际的不是赔偿,而是“离婚后夫妻抚养制度”。美国有规定,离婚后更有能力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笔费用得能让对方维持不低于在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准。而中国对无过错方的赔偿分三种:经济赔偿、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哪一种都不是离婚后的抚养。无论谁对谁错,只要离婚了,就不存在对对方的扶养义务了,哪怕一方没有任何劳动能力。
  基于此,广大法学家建议,修改婚姻法迫在眉睫。广大网友也有强烈的愿望,希望修改现行婚姻法,保护婚姻。一纸婚书,不应只赋予我们婚内生活的权利,同时也应该制约配偶在婚外的胡作非为,这样的婚书才有法律效率,才有它的现实意义,否则就是废纸一张。   综合多数网友的意见,现在有如下几点修改建议:
  一、修改宗旨:新的《婚姻法》必须体现公共道德的标准,对不道德的行为加以法律的约束,维护第三者事件中的受害者。使法律充分体现出维护道德底线,引导社会道德趋势向良性方向发展的重要功能,在婚姻案件中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保护弱势群体。
  二、 抓婚内通奸和包二奶事件。强烈建议学习韩国、意大利等国,在刑法中增加通奸罪,让屈辱的一方得到应有的补偿,让出轨的一方得到应有的惩罚。抓二奶首先从领导干部开始,对于公务员包二奶、婚内通奸的,首先要开除公职和党籍。因为包二奶养情人是致使官员腐化堕落的一个开始。比如安徽省的副省长何闽旭就是因为和情妇挥霍享受和不断支付分手费而索取贿赂的,贪污腐败,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的。所以对于包二奶二爷的人的严厉惩治也是反腐败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扼止腐败的诱因。
  三、对于普通群众,如果没有出现第三者而离婚的,财产可以平分,按正常程序办。
  如果因为出现第三者而导致婚姻破裂的,那么过错方应该负起应有的责任。
  (1)财产方面:婚内通奸的出轨者应该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并对无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失赔偿。既然是为了所谓的爱而离开家庭的,那么你就该舍得放弃财产,付出应有的代价。如果配偶因其外遇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命的,外遇方应对其直系亲属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由于被过错方侮辱致死的,要追求其刑事责任。
  (2)子女的归属问题:由无过错方决定。离婚后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3)对于造成严重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开除公职。全社会要第三者及婚内通奸行为进行严厉的谴责。
   四,对于如何对过错方取证,新的《婚姻法》也请多加考虑,或者设立专门的扶助受害者的取证单位合法取证,给婚姻中受伤害的一方指示一条明路,打破条条框框,使受伤害一方取证方法也有法可依。
  虽然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实行,但其中许多条例还十分粗糙,司法解释含糊不清。比如,在婚内出轨的惩罚性赔偿仅仅限于“长期与人同居”。而对于明知对方有婚姻,依然挑战道德底线诱惑、勾引他人的第三者,对家庭的破坏纯属蓄意,而且也是构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在日益上升的女性犯罪率中,所谓“情杀”,至少有六成以上的女性犯罪与婚外情有关。当法律无法给弱者诉求公义的时候,原配受到的伤害只能转为积蓄的恨和能量,最终促生悲剧。对于第三者,她们一样会在错误的理念下心态失衡。这些惨剧,本身就是缺少制约,恣意发展,毒素积累后总爆发的后果。从考虑社会稳定,保护家庭计,特此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这必将极大地扶生正气,沉重打击犯罪者的嚣张气焰,从而更好的维护人们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正义与稳定和谐。
        署名:正义之声
       2008年3月3日
发表于 2008-3-28 17: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那么好改么? [s: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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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18: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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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18: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s:114] [s:114] [s:114] [s:114]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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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9 07: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知道知道法律的说不定N奶,改了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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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9 17: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自己好好的不要管他们了。有些人天生的贱,为什么怕别人甩?只能怨自己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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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9 17: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好改的

都很正常,知道了离,不知道忍 [s: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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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9 17: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靠法律保护自己吗?人是活的它是死的,我看还是靠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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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9 17: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的事自己解决吧,修不修咱管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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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9 19: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到第三者 [s:114] [s: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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