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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8 11: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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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问题取材于郭德刚的相声,但法律问题也真是不少啊。现在我以自己的法律知识,谈谈上述三个问题的看法:
1、判断绑匪构成绑架罪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首先看他们的主观故意,从他们第二天发现被害人是一极丑的女子而将其抛弃来看,显然是他们认为自己的目的不好实现。绑架是通过人质来其勒索家属,而拐卖则要将被害人出卖给他人,从而得到金钱,因此从故事的结尾可以看出绑匪当初是想绑走被害人,卖给他人,其显然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拐而未卖,不能成立既遂,中途抛弃,应当算作中止。
2、绑匪把车钥匙扔给丑女时并未声明将车送给了丑女,因此该行为并不构成对丑女的赠与,丑女不能据此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是绑匪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动产的抛弃,丑女拾得该车可以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当然,有的同仁会否定我的说法,理由是无法登记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我却一直坚持车辆的所有权在发生转移以后,才进行登记确认,登记不是取得所有权的依据)。
3、丑女面对绑匪,谁的力量强,谁的力量弱,丑女的一句话,绑匪如果不从,完全可以做到,因此丑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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