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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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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7 21: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某背着邻居家6岁的小孩李某出外玩耍,路遇一大粪坑。王某想与李某开玩笑声称要把李某扔到粪坑里。李某说:“你不敢”。王某随即走到粪坑边,弓起身子作扔人状以吓唬李某,因站立不稳,与李某一同掉入粪坑内,当即大声呼救,人们赶来救起王某,又捞出李某,结果李某因窒息而死亡。

请问: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你认为是什么罪名?
发表于 2008-9-27 22: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构成犯罪,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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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09: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南海于09-27-2008 22:19发表的:
构成犯罪,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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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 16: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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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2: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杀,这个字本身就表示一种主动的带有强烈意志性的行为。因此没有过失杀。

另,如果我说王某不构成犯罪,一定会有很多人反对。但:
1)如果把王某假装扔小孩并掉下去看作形成不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后来王某自身难保的状况下不存在救助可能性,犯罪也就无从提起了。
2)王某是否认识到人掉进粪坑会死,还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过失致人死亡,对意志的要求是抵触,但同时要求对可能发生侵害法益的后果有认知。如果根本认识不到,主观上不可归责,则很难说构成本罪。

修正前述灰色字部分为:
救助可能性只否定王某具有(放任的心理状态支配的)杀人行为,不否定王某具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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