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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2: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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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这个字本身就表示一种主动的带有强烈意志性的行为。因此没有过失杀。
另,如果我说王某不构成犯罪,一定会有很多人反对。但:
1)如果把王某假装扔小孩并掉下去看作形成不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后来王某自身难保的状况下不存在救助可能性,犯罪也就无从提起了。
2)王某是否认识到人掉进粪坑会死,还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过失致人死亡,对意志的要求是抵触,但同时要求对可能发生侵害法益的后果有认知。如果根本认识不到,主观上不可归责,则很难说构成本罪。
修正前述灰色字部分为:
救助可能性只否定王某具有(放任的心理状态支配的)杀人行为,不否定王某具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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