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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0: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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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教师工资应全额列入政府预算,由教育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到1997年教师平均工资将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10%,各级人事、财务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提高教师工资的规划和计划。随着我市教师学历水平的提高。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保障机制,保证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绝不是一纸空文“工资”尤其是“职务工资”也就是工资目的第一项,在第二项不就有10%工资吗,指不过文件中没有说奖金、津贴不低于公务员,这都没看出来?哄哄您们,你们还当真了。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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