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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春明被弑与潘多拉的盒子(周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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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0: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9日早上6点50分左右,正在做早饭,突然北京友人来电,一听嗓音就觉得不妙,结果真的传来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程春明老师昨晚在上课时被本校一位大四的学生砍死!我反复求证:是程春明?回答是肯定的。友人说,昨晚他与程老师共进晚餐,临别时陈老师答应为他翻译的博丹的《主权论》再干一个通宵,审校其中的法文部分。可惜这成为一个永远无法兑现的诺言。

程春明与我只有一面之交。那是在2005年的法理学年会上。当年的法理学年会在我校召开,当时他好像还是政法大学科研处的副处长,负责对欧洲方面的学术交流。程老师谈锋很健,性格豪放,我们真有相见恨晚之感。他还约我在适当的时候到政法大学作一次讲演,我连说不敢。谁知转眼间一条鲜活的生命复归尘埃!

程老师去了,绝大多数网民表示深深的哀悼。但是也有一些网民与媒体似乎对程老师的私生活很感兴趣,而学校似乎对此有所避讳,说是在等待公安的结论。这使我想起了一位中国家喻户晓的名人:鲁迅。我下面的话是建立在这一假设之上的:程老师真的受到某位女生的追求,而这位女生恰恰是凶手追求的目标。我要说的是,鲁迅比程老师幸运得多,大约在80年前,鲁迅先生与许广平先生谈起了师生恋,而鲁迅是有老婆的,他的原配夫人叫朱安。但是他没有引来杀身之祸,鲁迅下葬的时候也没有听说要考证一下朱安与许广平先生的身份。我这样说并不是赞成师生恋,更不是为所谓潜规则辩护。

程老师被学生所弑,虽然是个别事件,但是如果我们将它与目下频发的暴力事件联系起来分析,就会惊出一身冷汗,就有许多地方值得思考。不说别的,单就弑师事件,今年10月份就发生过三起:10月4日,山西朔州二中一名23岁的年轻教师倒在自己16岁学生的刀下;10月21日,浙江丽水市缙云县盘溪中学一名31岁的女教师,在做家访时被自己的学生掐死;第三起就是10月28日程老师被弑。中国古代天、地、君、亲、师同列,无论何种时代,老师都是应当尊重的,老师频繁被学生所杀,不能不说社会存在严重的问题。

我认为法大弑师案反映出我们的社会存在三大问题:

首先是暴力崇拜。在正常的社会里,暴力是首先要祛除的,但是目下暴力成为崇拜的对象,其起源当在1789年,正是1789年打开了这个潘多拉的盒子。可以说,暴力是1789年一个有害的遗产。西方中世纪的压迫性赋予了暴力以正当性。正是暴力催生了现代政治,在这个意义上,1789年是值得纪念的。但是,它的成功不是没有代价的:暴力对社会和人的尊严的破坏,尤其严重的是,暴力的成功逐渐催生了对暴力的崇拜。在缺乏理性 交往的时代,暴力崇拜像瘟疫一样蔓延,几乎成为19世纪的主旋律。20世纪,西方“理性化”的暴力学说向全世界扩散,成为真正的世界潮流。也正是在这个扩散过程中,它使东方固有的专 制暴力思想复活,使古典暴力穿上了“现代性”的新衣,再次登堂入室,在非法治的东方和拉美成为正统。在中国,它的意识形态载体就是阶级斗争为纲理论。改革开放以后,虽然阶级斗争为纲理论受到质疑与批评,但是它的理论基础并没有受到有力的清除。相反,在目下社会张力日益增大的社会里,暴力崇拜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在上者将它视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而在下者则将暴力反抗视为当然。在这方面,一个典型的例证是政府管理和大企业的管理行为日趋暴力化,而无奈的弱者则将暴力作为维权的重要手段。

第二是中国的道德问题。这里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道德哲学层面上的独断性,二是道德内容上的非人性。中国远没有接受现代多元道德哲学,而是处于前现代的独断道德哲学之下。我们不去管它独断的内容是什么,仅仅就其独断性这一点来说,它对人的精神上的伤害就是很大的,它造成人的不宽容的品格,造成人格上的霸道与缺乏对他者的尊重。正是这种道德上的缺陷,造成了许多人间的悲剧。弑师案凶犯的蓄谋与作案后的从容,可见他是有充分的自我道德支撑的。独断的道德就其本性来说是强者的道德,强者道德的核心必然不在于人,不在于人的尊严,而在于强者利益,这背后其实是暴力。接受此种道德的当政者必然迷信暴力;同样,处于此种道德精神之下的弱者将更加蔑视人,蔑视生命。罔顾一切的复仇将成为他们的主要行为方式。

第三是在社会层面上的理性 交往渠道不畅。在这一点上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是值得关注的。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的危机不是资本的危机,而是交往的危机:交往理性的缺乏。如果说当代西方社会交往理性的缺乏主要表现在企业内部:资本与劳动者之间;那么,当代中国社会交往理性的缺乏则是全方位的:不仅在资本-劳动场域中,而且在权力-公民场域中。

在资本-劳动场域中,劳工处于资本的任意之下,缺乏与资本对话的有效制度支撑,特别是法律支撑。这从一个简单的数字就可以看出来:据抽样调查,农民工中,48.1%的人有过出门打工但拿不到工资的经历,其中30.6%的人有100元~1000元的工资没有拿到,15.7%的人有1000元~5000元的工资没有拿到,1.6%的人有5000元以上的工资没有拿到。调查显示,农民工讨薪需付出四大成本: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政府成本、法律援助成本。接受调查的农民工平均讨薪的综合成本在3420元~5720元之间。如果提供法律援助,则成本最少需要5000元,最高将超过9000元。请想想他们一年的收入有几许?常识告诉我们,相当多的上访和工人违法犯罪,其实只是为讨工资。更有数不清的工人不得不忍受可怜的、甚至是残酷的低工资,忍受加班拿不到加班费,忍受超越体能极限的野蛮长时间加班。工人工资要等到共和国总理出面者得以摆平,这本身反映了工人地位的卑微与无奈。

在权力-公民这一场域中,由于制约权力的法律的不足甚至缺乏,权力处于绝对地位,公民缺乏有效的与权力对话的制度建构。这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缺乏权力间的制约平衡结构,这使得权力具有了绝对性,权利处于不确定性,在与权力交涉的时候,许多“权利”就丧失了权利的属性——最典型的就是农民的土地权利。二是公民缺乏与权力对话的有效制度建构,当公民与权力发生纠纷的时候,公民只有听任权力主宰,公民不具备与权力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我说的制度建构就是公共领域的制度表现。

如果用哈贝马斯的分析框架,则中国社会对于公共领域是“双重的缺乏”。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分为私人聚集的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这两者当然是一个整体,但是“作为公众聚集以迫使公众舆论获得合法化的场所,这个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又是相分离的。”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首先在18世纪的英国产生,一些社会势力为了影响公共当局的决策,求助于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使自己的要求得到这个新论坛的认可。从那时,“民意”、“人民的普遍呼声”以及“公众精神”成为反对党可以诉诸的实体。公共领域的法律表现无疑是1789年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1791年宪法将它作为序言,并在第十一段加上“公共领域”一条。“思想和意见的自由交流是最可宝贵的人权之一。人人都享有言论自由、写作自由和出版自由,便要对滥用法律所规定的这种自由承担责任。”中国历来缺乏私人聚集的领域,在古代,与官方对立的私人聚集意味着造反(起码官方认为如此),在1980年代,还有过所谓“禁止个人横向串联”的规定,所谓横向串联其实就是公民自愿的公共活动(还谈不上联合)。至于权力的公共领域,则更是天方夜谭。近年来的“行政听证”,“公布法律草案”算是开了一个头。

上述两方面理性 交往渠道的缺失,使有钱与有权的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他们有恃无恐。加上独立司法的缺乏,公民在强者面前失去了起码的救济渠道:除了上访没有其他办法,而上访的成本是巨大的,更何况有层层“截访”。救济的无望,产生了普遍的绝望情绪。绝望必然产生极端行为:伤害他人与自残,人们由此变得好斗。而这种情绪是容易传染与放大的。

中政大的弑师案不仅对于程老师是悲剧,对于社会是悲剧,对于双方的家人是悲剧,甚至对于凶手本人也是悲剧。相信如果凶手精神正常,他将难逃一死。想想看,一个22岁的年轻生命就此结束。这是一场没有胜者的残杀。

这样的悲剧已经太频繁了,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当懂得反思。我们不应局限于对凶手的惩罚。


本文转自法理学专家周永坤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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