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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醉酒车祸死亡好友被判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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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21: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报乌鲁木齐11月19日电 今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六被告给付原告丧葬费10716元。

  2008年2月25日,马继明(已故)和好友马玉祥及马林、蒋学明、梁力、陈炳文、王国庆等人在餐厅聚餐。聚会结束后,马继明已微醉,但神志清醒。因其提出要住在马玉祥家,二人乘出租车至马玉祥家。下车时,马继明已经处于醉酒状态,不能独立行走,因此马玉祥向周永健打电话求助,要求其来现场帮助自己将马继明搀扶回家中。其间,马玉祥将马继明置于人行道上等待周永健。因当时路灯停电,又逢浓雾天气,街道能见度很低,周永健到后未能准确判断方位,于是呼喊马玉祥,马玉祥便离开去迎接周永健。二人回到马继明所在地方时,发现其躺卧在人行道上,身旁有血迹,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据交警部门判断,马继明系车辆碾压致死,肇事车辆逃逸。

  马继明的家属认为六被告明知受害人已醉酒不省人事,理应负责将受害人安全护送到家或送至安全之地,但被告却将受害人放在了车辆通行之地,导致受害人被车辆碾压致死,被告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抢救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7586元中的百分之三十即80515元。

  被告马玉祥辩称,其已经尽到了照顾马继明的义务,在主观上对其死亡无过错。

  被告马林、蒋学明、梁力、陈炳文、王国庆共同辩称,其对马继明的死亡后果没有过错、没有责任,原告索赔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马继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亦有控制义务。马玉祥等六被告既未实施违法行为,对受害人的死亡亦无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原告要求六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依我国民法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六被告应适当补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表于 2008-11-20 22: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理应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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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22: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得注意了,喝酒不能让别人喝多 [s: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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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22: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喝酒就把人给我弄丢了,还好找回来了,后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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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22: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酒还能喝成这样,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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