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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最新规定:盗个QQ号小心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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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21: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简介:知名互联网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疯狂的黑客和病毒就让无数用户深受其害却无法可究。近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了如下规定: “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增规定妥善解决了当前刑法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不足,对利用电脑进行攻击构成犯罪的规定更为细化。新规基于目前社会上大多数公民利益相关的,涉及公民隐私、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一些计算机犯罪行为,关乎社会上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以后,即便用户QQ、网游账号被盗,也可以依据刑法追究盗号者的刑事责任。

  此前,刑法规定,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构成犯罪,或侵入国家特定系统如国防系统等危害到国家 安全的将构成犯罪。但实际上,绝大部分“病毒”、“黑客”案件是针对网游服务器、网友账号和密码、电子银行系统等民用系统进行的,这些民用服务系统都不属于“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因此,也就无法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如果这些黑客只是窃取信息,而不进行任何改动和破坏活动,按照此前刑法286条的规定,又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此,黑客侵入这些服务器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越来越多的“病毒”、“黑客”案件时,无所适从,捉襟见肘。

  目前,病毒制造者和黑客已经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链。新规定通过追究病毒编写者的刑事责任,可以对黑客产业链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那些编写“病毒”、“木马”程序的电脑高手,也无法继续“逍遥法外”;那些明知他人实施黑客行为而为其编写程序的人,即使没有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黑客行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账号和密码、电子银行系统关系到大量网民的信息安全和虚拟财产安全,如果被侵入,势必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有鉴于此,对现行刑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是一件利国利民,并且有利于中国信息安全和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立法活动。
发表于 2009-1-5 22: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盗宝坻币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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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22: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我想劫个色于01-05-2009 22:04发表的:
盗宝坻币咋规定?
就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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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5 23: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号儿没丢,对我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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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07: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呀 我差点犯法啊,申诉留的都是我的真实资料。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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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07: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5173上面的很多人都得抓起来了。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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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08: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寒冬于01-05-2009 23:14发表的:
我的号儿没丢,对我没用
明天我偷去送人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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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0: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我想劫个色于01-05-2009 22:04发表的:
盗宝坻币咋规定?
判刑的话有点重 拉出来打屁股 先打笨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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