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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如何叫停非法拍卖圆明园鼠兔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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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20: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闻背景:法国巴黎法院北京时间24日凌晨1时左右对圆明园鼠兔首能否被拍卖作出宣判,法官认为,请求人——欧洲保护中华艺术联合会对于本案没有直接请求权,驳回其关于要求停止拍卖、禁止拍卖的诉讼请求,并赔偿两个被告方各1000欧元。吕良彪律师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经济新闻采访,就此事件进行评述:
  
  吕良彪:如何评判法国法院判决?此事件应如何解决?以下几个基本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一、法国拍卖行有权对圆明园鼠兔首进行拍卖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圆明园鼠兔首不是占有人合法取得的商品。
  
  1、圆明园鼠兔首的原始取得不合法。国际公法承认对无主物的先占,但圆明园鼠兔首绝对不是无主物,而是通过对一个主权、文明国家的非法战争,通过野蛮的方式赤裸裸地掠夺得来。如果认可这种占有的合法性,是对人类文明的亵渎。
  
  2、圆明园鼠兔首的继受人,均应明知该批文物的历史,故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不能以此为由对抗文物所有权人。
  
  3、佳士得拍卖行,理应明知上述事项。
  
  
  二、谁有权利叫停非法拍卖?
  
  答案很明确:圆明园鼠兔首的合法所有权人,中国政府和人民。
  
  1、根据国际法关于国家继续的理论,圆明园鼠兔首与圆明园资产一样,都属于中国人民和这个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有权继承属于中国的一切资产,包括国内明确的财产,包括国内的公共物、园林、无主物、地下矿藏等等,也包括因被非法战争掠夺、被刑事犯罪侵害而流失海外的各种文物等等。
  
  2、中国政府和人民有权对流失海外的国宝文物进行追偿。中国在1970年中国加入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加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中国政府可以通过外交手段交涉追索非法外流文物。以上公约规定了对流失文物的法律追索权期限是五十年,实际上免除了欧洲列强在二战时止在世界上掠夺文物被追索的危险。但以上公约不具有溯及力,无法规范百年前的战争劫掠物。中国政府明确声明,不放弃追索此前流失海外的文物——这是中国政府的保留,虽然只是单方面主张,一般不被文物所在国承认,但国际法上,保留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目前追索的权利。
  
  三、谁是适格的原告?
  
  法国法院系以欧洲保护中华艺术联合会对于本案没有直接请求权为由驳回起诉。法院不对实体问题进行评判,而从程序上对原告资格进行否定,回避了实体问题。
  
  谁来做原告?中国民间的律师团及欧洲保护中华艺术联合会作为圆明园鼠兔首所有权人代表确实存在法律障碍。曾有人提出爱新觉罗后裔为代表。这显然是荒谬的。包括皇家园林圆明园及圆明园鼠兔首在内的民族资产,绝对不属于皇帝及其家族,而应属于全体人民。
  
  中国政府代表中国人民行使主权,当然有权担任本案的原告。但让中国政府去担任这个原告,显然太抬举一个民间的拍卖行,也容易使问题政治化,既有伤中国的尊严,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当然,政府或政府机构可以授权欧洲保护中华艺术联合会或其他的民间组织代行相关权利,这是技术性问题。
  
  追索被列强掠夺的圆明园鼠兔首,绝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司法行为,而是一场具有文化意义司法战争。在此过程中,我们能够有机会让欧洲人面对真实的历史,有助于事件的解决和双边关系的发展;我们能够有机会让国人了解历史共同面对现状,加强国家凝聚力;圆明园鼠兔首问题的解决,也将为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范例。我在代表娃哈哈工会、职代会处理与达能投资纠纷的过程中,达能作为法属企业,在那场由它所掀起的“经济意义的司法战争”中,调动政府、媒体甚至总统等一切资源为其所用,给我留下深刻印象。追回国宝,需要民众的参与,但仅仅民众的热情是不够的;追回国宝,需要法律的智慧与技巧,更需要超越法律的资源与战略。
发表于 2009-2-26 20: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臭不要脸的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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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20: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拍不买有朝一日抢回来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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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21: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叫停非法拍卖圆明园鼠兔首?

扔两颗元子弹就全办了.费什么劲啊!!!!!!
国宝吗!就得国家出面拿出些气势来.
你犊子不是有钱买吗!我让你连命都搭上,你还买吗?挺大中国,这点事都摆不平.
郁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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