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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姓名权第一案终审达成和解 赵C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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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3: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QQ.com  2009年02月27日08:55   大江网—新法制报

赵C的第一代身份证

“我宣布被上诉人赵C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6日19时10分,随着审判长洪裕民铿锵有力的宣判声,闹得沸沸扬扬的赵C状告公安部门讨要姓名权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打这场官司我的根本目的是想引起人们对姓名权的重视,我的目的现在达到了,这样的判决结果我能接受。”赵C父亲赵志荣说。

26日中午12时许,贵州某大学校园内。

“许多老师、同学都向我打听案子的进展。”赵C在寝室外来回地踱步,他正在焦虑地等待判决结果,“据说公安部都有了有关批复,我真担心终审判决要我改名,可都沿用20多年了,咋能说改就改呢?何况名字改了,我的档案及学校颁发的奖状怎么改啊?”

□ 事件反响

全国人大代表拟就“赵C案”提议案

取什么名,很多人认为是个人自由。然而,鹰潭人赵C就为了保留自己的名字,不经意间与公安局打了一场反响强烈的官司。本报于2008年6月6日独家刊发了《赵C换二代证遭拒告公安局》一文,文章一经刊发就迅速被全国多家新闻媒体转载。在一审判决中,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赵C胜诉,月湖区公安分局不服判决,选择了上诉。

1月15日,“赵C案”入选了2008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随后,公安部作出批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

鹰潭中院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有两名全国人大代表向萍乡中院咨询该案的相关情况,他们欲在今年的“两会”上就此案引发的争论递交国家应尽早出台《姓名权法》的议案。

□ 庭审现场

双方争议焦点有三个方面

2月26日下午,鹰潭市下起了淅淅沥沥的小雨,全省各设区市公安部门分管户籍工作的负责人都来到了开庭现场,当地不少市民自发地参与旁听,该案也吸引了包括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关注。庭审放在可以容纳300多人旁听的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被上诉席上坐着赵志荣一人,此案仍由他代理儿子出庭参加诉讼。而上诉席上坐着公安部门从南昌专门聘请来的两位律师。刚一开庭,双方就三大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 庭审焦点1

“C”是不是数字符号

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赵C其姓名中的英文字母“C”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没有法律依据,系认定事实错误。其代理律师表示,证据显示,被上诉人是使用作为英文字母的“C”为其名的,而不是作为汉语拼音字母“C”使用。此外,被上诉人和一审法院都没有提供英文字母“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符号”的国家标准。

对于对方的说法,赵志荣辩驳说,一审判决认定左半月形(C)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正确;上诉人认为属外文字母的说法是片面的。理由如下:

1、左半月形(C)数字符号,是国际(包括中国)上通用的标准数字符号,并得到了中国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各行业的规范与《汉语拼音方案》等相关法律及规范的认可,如标准化管理科学(如汽车号牌:赣LC55XX等)、语文科学(如汉语拼音方案等)。

2、上诉人说“C”是外文字母这只能是一个历史上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上现已认同为是一种符合国标的数字符号及汉语拼音字母时,并在各个学科得到普遍使用的今天,显然就不能片面地说是外文字母。

3、左半月形(C)其最基本的本质属性应属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而不能片面地说是外文字母。只有当其处于某一民族的文字中或从某一民族的文字角度来说,才能说是某一民族的文字字母,即:处于英文中或从英语的角度来说,才能说是英文字母;处于汉语拼音中或从汉语拼音的角度来说,才能说是汉语拼音字母。

说到兴奋处,赵志荣拿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指着其存在的“X”校验码指出:“这足以证实,公安部门的人口管理数据库中本身就存在类似的数字符号信息。”

□ 庭审焦点2

取名“C”是否损害社会管理秩序

月湖区公安分局指出,被上诉人申请使用外文(英文)字母或汉语拼音作为其名,明显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规定,也是给国家和社会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的行为。英文字母作为一种外文字母,并没有依法取得较其他外文字母更高的法律地位或等同于规范汉字的法律地位。

对此,赵志荣直言:“造成危害的说法完全是危言耸听。”赵志荣认为,法律与文化之类关系不大,两者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上层建筑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现代社会里,公民的姓名只要符合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就有权实施;而文化的传承不是靠法律强制推行的,这是因为她本身就有强大的生命力才得以传承。

接着他举起了例子:公安系统对汽车(例如:赣LC55XX号牌)的管理登记,就因为使用了符合国标的数字符号,使公安部门对汽车的登记管理显得科学、准确。

□ 庭审焦点3

公安局拒换二代证是否合法

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公安部门不给公民换二代证行为违法,要求其在法律期限内办理。

就此,上诉人指出,赵C使用外文字母作为其名,既是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也是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带来损害的行为。因此,“公安部门在赵C继续申请使用外文(英文)字母‘C’作为其名的前提下,拒绝为其换领第二代身份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此举也是公安部门依法纠正赵C身份证姓名初始登记错误的行政行为。”代理律师就公安部门拒换二代证行为如此解释。

月湖区公安分局还认为,被上诉人使用外文字母作为其名长达22年,必然是因被上诉人的错误申请或上诉人的错误登记或法律规定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该登记错误的原因及其产生该登记错误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待于进一步查清。但国家行政机关对先前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纠正,这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而不是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事项作出矛盾决定的行为。

而赵志荣对此辩解称,一审判决是从对左半月形“C”的全面认识及其本质属性就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这一事实出发,并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认为该身份证的初始登记符合法律规定,而其后的换发证的行政行为显然是不得改变初始登记的行政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记者注意到,这次开庭中,公安部门的代理律师引用法律时不再提《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而赵志荣对“C”的描述一直用“左半月形”这个词,不像以前坚持的,“C”既是外文又是符号的观点。

“一审的辩论焦点是围绕‘C’到底是不是外文?《通知》是否有法律效力?但现在辩论焦点发生了变化,这说明双方的辩论质量都上升了一个层次。”国风律师事务所高正尉律师就此指出,不管《通知》也好,《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也罢,都只是部门文件,连规章都谈不上,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 终审判决

达成和解赵C改名

3个小时的庭审告一段落,审判长宣布休庭。19时10分,鹰潭中院作出裁决:被上诉人赵C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赵C同意变更姓名后,依法使用规范汉字,上诉人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免费为被上诉人赵C办理变更及居民过户、居民身份证,以及因姓名而导致变更的身份证明文件。

合议庭经合议认为,准许上诉人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撤回上诉,法院撤消一审判决,上诉费由上诉人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承担,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双方对此没有异议。
发表于 2009-2-27 14: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取这样的名字有很多弊端的,有很多软件系统不承认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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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4: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性化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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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7: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中国人用中国字起名好,这个不是个性的体现。今天可以用英文,明天法文,后天阿拉伯文。。。。。。谁认识啊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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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8: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nana于02-27-2009 17:08发表的:
还是中国人用中国字起名好,这个不是个性的体现。今天可以用英文,明天法文,后天阿拉伯文。。。。。。谁认识啊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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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9: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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