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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国际“天价头”案一审宣判   4被告人以强迫交易罪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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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5 19: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为“天价头”案主犯叶剑文(左一)在法庭上听法官宣读刑事判决书。 邓红阳赵红旗摄

  中国普法网郑州4月2日电 法制日报多次报道的河南“天价头”一案,今天一审宣判。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从轻判处被告人叶剑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庭审理查明,2008年3月29日下午3时,河南省某职业学院女学生张某、袁某,来到郑州市二七路上的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分别选择了38元和68元的剪发服务。在剪发过程中,为张某、袁某服务的剪发师程勇和杜海非在店长金小英的授意下,采用隐瞒价格的方法,以种种理由诱骗被害人接受多项服务,并按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剑文的指使,执意要求两被害人办理该店会员卡。当晚20时,当两被害人被索要7000多元理发费无力支付时,被告人金小英、程勇、杜海非等人将两被害人限制在店内并予以看管,强迫两人联系同学借款结账。直至当晚22时,被害人筹足款项后,被迫办理了一张9800元的会员卡,并用于支付理发费6013元后才得以脱身。警方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先后将被告人金小英、程勇、杜海非、叶剑文抓获。
  据介绍,法院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叶剑文于2009年3月26日补缴了保罗国际公司偷漏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公诉机关认为该行为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应对被告人叶剑文、何朝霞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于2009年3月3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叶剑文、何朝霞犯偷税罪的起诉。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回对叶剑文、何朝霞的起诉,对偷税罪的指控不再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剑文、金小英、程勇、杜海非作为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依法应在强迫交易罪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强迫交易罪从轻判处叶剑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该公司店长金小英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该公司美发师程勇、杜海非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邓红阳 赵红旗)
发表于 2009-4-6 10: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s:111] 太气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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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12: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钱想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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