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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未经客户确认  建行短信通被指强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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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5 17: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行的短信提醒服务让人感觉放心和方便,但是,近日有多位读者向记者投诉称,自己糊里糊涂被建设银行的“优惠”忽悠了,建设银行在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每月从手机卡里扣取了3元钱。

 对此,律师表示,建设银行的这种行为有强制消费的嫌疑,并且也违反了信息服务业务市场的有关规定。

 投诉:收费未经客户确认

 苏州的李先生称,他在去年9月份办理了建设银行的手机银行服务,每个客户在办理后可免费获赠3个月的“短信通”服务,即通过短信告诉用户借记卡账户金额的变动情况。3个月过后,建行却没有告知李先生如果不再使用“短信通”功能,需要主动申请取消,否则将被默认为同意接受该服务。因此在免费期过后,李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每个月均被建行从手机费用里扣取3元钱。

 得知这一情况后,李先生前往当地的建行某网点咨询该行的一位经理,该经理告诉他已经被扣去的钱不能退,如果有意见,可以去投诉。虽然李先生日前已取消该功能,并且被银行扣取的钱也只是小数目,但一想到这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忽悠”的,还是觉得有点无奈。

 无独有偶,上海的王先生也有这样的经历:糊里糊涂就用上了建行“短信通”服务,银行那边也没有特别提醒说什么时候开始要收费。

 王先生称,“短信通”这个服务用起来确实挺方便的,但是免费期过后却没有告知客户是否愿意继续使用就直接收取费用是不合理的。另外,王先生平均每月只会用3次借记卡,相应也只能收到建行发来的3条信息。“这样算下来,一条信息收费1元钱也不怎么划算。”

 建行:客户不取消则默认接受

 建行网站的手机银行业务介绍页面上,写着这样一段话:“注:首次开通手机银行的移动客户将有3个月的免费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将出现收费信息提示,由客户主动选择是否接受成为收费客户。手机银行在未得到客户的确认信息前不进行任何收费行为。”

 记者致电建设银行深圳地区的客服中心,咨询了该行3位客服人员,得到的答复均为:3个月的免费试用期过后,银行不会通知客户“短信通”服务将收取费用,而客户如果不自行取消该服务的话,银行则默认客户已接受此项服务,并从第四个月开始扣取每月3元的服务费,扣取费用后会以短信通知客户。

 建行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在该行办理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服务均可免费使用3个月的“短信通”服务,3个月过后,每月收取3元的服务费,但这3元只包含20条短信的服务,接收建行的短信超过20条后,以后每接收一条短信按0.15元收费。如果客户要取消“短信通”服务,可以前往网点或通过手机办理。

 据记者了解,其他银行并不存在这种先赠送、然后不告知客户就收费的情况。比如,招商银行的短信服务不收取费用;深发展的短信服务暂时免费,免费期过后是否会通知客户还不确定;工商银行则是首年免费,在确定客户申请延期后才会进行收费。

 律师:建行违反短信服务有关规定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刘春泉在了解情况后告诉记者,在2004年和2007年,原信产部就规范短信息服务相继出台文件,这两个文件同样适用于银行业的手机短信服务,银行的短信服务必须要客户确认,否则便是违法行为。

 记者查阅了2004年信产部136号文件《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表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要突出提醒用户收费标准、方式和退订方法,同意包月服务必须经过用户确认。而第四条规定则明确表示“在提供短信息服务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且请求确认消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消服务要求”。

 刘春泉表示,建行在客户没有确认接受短信服务的情况下,默认客户接受该服务,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如果消费者对这种行为有异议,可以到相关部门投诉,理论上来说,建行需要退还客户所扣款项。

  
 楼主| 发表于 2009-7-15 17: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建行天津分行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优质客户”,向“优质客户”赠送两个月的短信服务,取消到营业厅办理,逾期不取消开始自动收费。强烈鄙视这种“流氓”行为,同时提醒各位水需要该服务的朋友及时办理退订,天热不要到营业厅,不要发短信(据说有的地方发这种退订短信银行还收费,只是网上查到的,未核对),拨打95533让服务小姐帮你办,不要怕麻烦了她们,麻烦是他们自己找的,而且这种方式还免费呀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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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6: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行径确实很流氓,我表示强烈谴责。但是:

1。那个《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信息服务提供单位”滴,和银行业务没有太大关系撒,难道,让银行也遵守根本不是用来约束它们的通知么?.建设银行和中国移动还是有区别的,起码,建行的招牌是白底黑字,中国移动是蓝底白字,这个应该很明显吧;另外,用户在银行办理的这种业务,和相关信息服务提供单位并没有合同关系;

2。合同法第171条有个试用买卖,试用期满对是否买卖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虽然提供信息服务不是商品买卖,但以这条作为比照和参考,银行用户就知道自己是不是占得着理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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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8: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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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07: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怕麻烦了她们,麻烦是他们自己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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