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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1万元贿买假证据,呈堂作伪证骗取179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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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0: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帖>1万元贿买假证据,呈堂作伪证骗取179450


笔者近日在江山民生调研时遇到浙江省残疾人“自强之星”-------朱文,他的一番话激起我对他的故事产生了兴趣,朱文说;“截肢时的痛苦还没有这次遭人喑算的一桩事冤苦。……
 
  笔者近日在江山民生调研时遇到浙江省残疾人“自强之星”------朱文,他的一番话激起我对他的故事产生了兴趣,朱文说;“我是个高位截肢、双腿残疾的二级残疾人,截肢时的痛苦还没有这次遭人喑算的一桩事冤苦。朱文说;我用善举赢得了社会的认可,成了浙江交通之声的“爱心大使”,我用顽强的意志、自食其力,没有给国家添累,我的自强化工厂还安排了一些人的就业,我荣获浙江省残疾人“自强之星”是我摸爬滚打,要比正常人付出更多艰辛换取的,真想不到黑心人黑钱连我这个残废人的钱也要黑。 

车祸夺走了朱文的腿
  2002年一天,朱文骑着摩托车,身后一辆疾弛而来的汽车撞向了他,后座上的亲哥哥当场丧生,朱文也从一个很阳光的健康人成为弱势群体的一员-------二级残疾,当时朱文才35岁。
  车祸、无良司机逃逸,朱文躺在病床上面临的是医院的催费单、停药、车祸中失去丈夫的嫂子的哭泣、白发老母亲的叹息,怀有身孕妻子的几度晕厥,朱文濒临崩溃。为了救朱文的生命,家里花光了所有积蓄,生活举步维艰。
 楼主| 发表于 2009-8-13 10: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重树信心奋发自强
  车祸后的朱文生活起居都不方便,他苦恼,他想发泄,他要呐喊,他选择用歌声来释放心中的郁闷,也许是朱文的凄惨感动了苍天,一位作家怜悯朱文为朱文写了一首能唱出朱文心里话的代表作《半个月亮》的歌,朱文买来复读机一边又一边的勤学苦练,2008年3月他用声情并茂的歌喉荣获了CCTV2《非常6+1》首个坐轮椅上台表演的冠军。
  听过朱文歌声的人都会被深深感染,知道朱文经历的人都被他顽强拼搏精神感动,他在上海音乐学院做报告时,参与者为他的坎坷和顽强而热泪盈眶。

  朱文是个富有爱心的残疾人,去年5月四川汶川大地震,朱文在北京当即捐款随即又去献血,北京献血人太多,朱文的腿不能久站排队,回到江山后朱文首当其冲的第一件事就是去献血,他为灾区伤员去献血,朱文说“我是个残疾人,不能象正常人那样去灾区抢险抢灾,我只能做些我力所能及的善事,捐款、献血,我应该做,我很想去四川医院为伤残的同胞们唱《半个月亮》和《爱的力量》”。朱文曾用一条装有两个钢板支架,另一条是假肢的“两条腿”,站在浙江卫视举办的“5.12”赈灾义演舞台上唱起了自己作词的励志歌曲《爱的力量》并义卖了3000张专辑捐赠片灾区。朱文还是浙江电台交通之声“爱心大使”,他去杭州看望身患重病的出租车司机,患者和在场的人都感动不已,朱文用实际行动弘扬了有爱就有希望的爱心精神,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益,朱文向中国残疾人其金会捐献10000张个人专辑《爱的力量》,他要让更多的人受感染、更自强。
  朱文的冤苦
  对生活充满热情却也夹带几分沮丧的朱文对笔者说“我被车撞过、截了肢,有过摔倒在车站广场无人来扶我的经历、承受过正常人也难以接受的苦我都没叫过苦,这次遇到的一桩事才是真正的冤苦。   冤苦(1):一张伪造的证据竟然让法院采信,我冤枉损失180000余元;
  [祸起货款拖欠]朱文筹办的江山市自强化工厂(以下简称自强厂),自2006年开始向嘉兴市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城公司)供应二甲基环硅氧烷,发生业务初期的货款结算是货款两清的,后来银城公司逐步开始拖欠货款,当累计应收货款达655862元的时候,经自强厂多次催讨无果,自强厂把银城公司诉至嘉善县人民法院,经庭审和帐目核对,嘉善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作出判决,判令银城公司应该支付自强厂438282.63元。
   一波未平又起一波
  [胜诉的原告成被告]胜诉的自强厂还没拿到银城公司的欠款,就又陷入了一场官司,原来的被告成原告,原来的原告成被告。2008年2月26日银城公司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状告自强厂欠银城公司货款179450元。证据是1份购销协议、1份送货单、1份情况说明。要求自强厂支付货款179450元、支付利息。承担保全费和诉讼费。
购销协议、179450元欠款、送货单、情况说明,从何而来?自强厂是一头雾水,浑然不知。
2008年7月23日嘉善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8年7月26日嘉善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自强厂应支付银城公司货款179450元、并承担利息、保全费和诉讼费。
  [庭审回放]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明;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被告工商登记情况各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
  2.购销协议1份,证明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和货物金额、双方的权利义务、管辖约定及违约责任的事实;
  3.送货单1份,证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交付货物价值179450元的事实;
  4.杨炳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及(2007)善民二初字第807号案件庭审笔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杨炳方是被告单为从事购销业务的业务员,另被告也收到原告送货单中货物的事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被告无异议,本院应予以确认。对证据二,被告质证对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并认为从未通过杨炳方与原告签订过该协议;本院认为,首先,被告对杨炳方系其厂员工无异议;其次,杨炳方在二审管辖异议裁定时,提供的说明情况中对其代表被告与原告签定购销协议予以认可,故该证据是真实合法的,本院应予确认。对证据三,被告对杨炳方签字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未收到过送货单所涉及货物;本院认为,该送货单由被告员工杨炳方签收,且被告在(2007年)善民二初字第807号案件庭审中陈述“……另该送货单并非买卖关系而是被告要求原告帮忙加工其废旧材料”,说明被告对收到该货物无异义,但对双方的业务性质不予认可,对此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四,原、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提供的2007年7月13日的购销协议、2007年7月13日送货单中杨炳方的签名进行鉴定,2008年7月7日,该所出具鉴定文书一份,该文书的鉴定意见为:2007年7日13日的送货单中收货单位“杨炳方”签名与一本发货单位“杨炳方”签名为同一人所写。另因检材购销协议书为复写件,且签名笔划非正常,故不作比对检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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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3 10: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上述鉴定文书原、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认定的事实如下;
  2007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业务员杨炳方签订购销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销售给被告各种规格的有机硅油,双方还对货物的数量、单价、总金额(179450元)、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当天原告按约将价值179450元货物送到被告处,并由杨炳方签字确认。但上述货物的货款179450元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在自强厂起诉银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7)善民二初字第807号的,银城公司曾要求本案货款从该货款中抵销,但自强厂未同意,该案现已判决生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炳方签定协议及收取货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首先,被告在(2007)善民二初字第807号案件庭审中陈述杨炳方为其业务员,在本案庭审中也认为杨炳方是其职员和销售员,在杨炳方的情况说明中也承认该厂业务员;其次,在(2007)善民二初字第807号案件中,杨炳方始终是作为自强厂的销售员,并从银城公司领取大部份货款;第三,原告与杨炳方签订购销协议及送货的时间在2007年7月13日,(2007)善民二初字第807号案件的业务发生时间也是这此期间。
  综上,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杨炳方作为被告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其与原告签订协议及收取货物的行为,应视为被告的行为,对被告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杨炳方与原告签订的购销协议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应认定合同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9450元的请求,有购销协议、送货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抄自(2008)善民二初字第312号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就这样,嘉善县人民法院凭一份购销协议、送货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断定自强厂收到过银城公司179450元的货物,判决支持了银城公司的主张。
  (2008)善民二初字第312号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顺理成章的诞生了。
  银城公司顾亚娟请求自强厂帮助提炼的废料(银城公司愿意付提炼加工费)摇身一变就成了价值179450元的正品了。
  判决书上称,“被告在(2007年)善民二初字第807号案件庭审中陈述“……另该送货单并非买卖关系而是被告要求原告帮忙加工其废旧材料”,说明被告对收到该货物无异义”。
  说明:〔1〕.自强厂收到的是银城公司顾亚娟表示愿意付提炼加工费,要求自强厂帮忙提炼的(顾亚娟曾经说过:这些是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废料)。
  〔2〕.自强厂仅收到过银城公司顾亚娟请求帮忙提炼的废料的一次货。
  〔3〕.法院却把银城公司顾亚娟请求自强厂帮忙提炼的废料确认为正品。
  〔4〕.自强厂是生产原料的、不生产成品,银城公司是用自强厂生产的原料生产成品的。
  银城公司需要自强厂的原料,而自强厂从来不需要银城公司的成品,合作期间,银城公司向自强厂购买过累计9512718,37元的原料,而自强厂从未向银城公司买过1分钱的成品。
  〔5〕银城公司向法院提交的送货单、份购销协议、份情况说明全是伪造的。
  伪造的证据蒙蔽了嘉善县人民法院法官的法眼,银城公司践踏了人民法院的尊严。
   10000元贿买虚假证据
  【肮脏的交易】文章里提到的自强厂业务员杨炳方因涉嫌侵占罪(把银城公司支付自强厂的银行承兑汇票100000元贴现占为己有,现已判刑役)。案发后,被江山市公安机关抓获,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坦白了侵占罪的同时,也坦白交待了银城公司负责人顾亚娟设圈套诱使他在2007年7月13日的出库单上签字、也坦白交待了银城公司顾亚娟用10000元钱,收买他为其出具本来说是拉到自强厂提炼的那批废料,改写为是卖给自强厂的正品之假证明,以及他向顾亚娟讨要10000元好处费、顾亚娟打打电话把他从江山叫到嘉善银城公司,硬要他去法院把本不是杨炳方本人签署的“杨炳方”三个字承认下来后再把10000元钱给他,也讲述了他拿到10000元的全过程。(有江山市公安局2009年1月5日9时5分---11时55分[第六次]和2009年1月5日13时50分---16时55分[第七次]在江山市看守所对杨炳方的讯问笔录为证)
  拥有慧眼的网民们:当您看到上面肮脏的交易,是否也会想到钱、权交易的字眼?平常一般听到钱、权交易往往会想到和高官以权谋私、收受钱财联系一起,不太会跟谁小小一个企业,一个小小的业务员的权利竞然使顾亚娟的1万元钱变成179450元,银城公司已从欠自强厂的货款上截扣了183489元,银城公司用1万元钱买到虚假证据并通过最合法的渠道“法院判决”已“合法”取得,真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啊”。一个二级残疾、用顽强毅志和实际行动感动、感染过许多人、由爱心帮助过许许多多人的浙江电台交通之声“爱心大使”,用颃强意志,自强自力的浙江省“自强之星“------------朱文,蒙受了莫大的委屈,莫名其妙的损失了180000余元,晕吗?且慢,更晕的还在后头呐!
   冤苦〔2〕嘉善县公安局有案不立
  【刑法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江山市公安局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杨炳方时获得杨炳方除了涉嫌非法侵占罪(现已判刑服役),还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和帮肋毁灭、伪造证据罪,并揭发检举了同伙-------银城公司的负责人顾亚娟。江山市公安局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向嘉善县公安局寄交了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犯罪嫌疑人杨炳方的坦白交待材料,被害人朱文也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左2008年12月5日向嘉善县公安局对顾亚娟、杨炳文互相勾结、伪造证据、实施诈骗的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报了案,但嘉善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在2009年7月3日给报案人寄来了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通知书。谈通知书出乎江山市公安局和被害(报案人)的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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