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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劫财物,河北省昌黎县男子张某伙同他人四次骗租车辆,杀害司机三名。虽害命三条,但张某一伙实际只获得价值800余元的财物。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抢劫罪一审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范某同时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死缓。
2008年10月,张某因经济拮据,遂预谋抢劫作案,并准备了作案用的自行车闸线一根。同年10月31日,张某来到宝坻区一家旅店住宿,并与同室居住的刘某相识。二人商定,共同抢劫出租汽车,杀害司机。同年11月3日,张某、刘某二人窜至宝坻区某大厦附近,骗租了吴某(化名)驾驶的夏利出租车。后将其杀害。二人抢得手机一部(价值400元)、现金230元和夏利汽车一辆。次日,张某驾驶汽车欲到滦县销赃,不想在路上撞上了大树。
公安机关经侦查,将张某、刘某分别抓获归案。经审讯,张某又交代了重大案情。1995年7月16日,张某与王某窜至河北省昌黎县城,然后骗租了被害人马某驾驶的黑豹牌农用车。之后,二人将马某杀害。在抢得现金100元后,二人将尸体抛弃,并将所抢车辆推下滦河大堤。1995年8月9日,张某、王某、范某等人在青龙县城骗租了被害人林某的汽油三轮车。后范某乘林某不备,将其勒死。抢得现金100元后,张某驾驶所抢车辆逃往昌黎,但在途中不慎翻车,其只得弃车逃走。2004年9月19日晚,张某等人窜至泊头南皮县,骗租了一名司机的昌河牌汽车。途中,张某用闸线勒住司机颈部。但司机奋力挣扎,最终摆脱。(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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