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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屋征收按市价评估 按所处区位新房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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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15: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国土房管局昨日下发《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评估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补偿等有关事项。该《通知》从即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通知》,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的,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的,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是指所在街、乡镇行政管辖区域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定基准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状况在5%以内进行修正;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没有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以相邻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定基准价格。
  
被征收人或者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单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屋征收评估单位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仍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向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并等待最终评估结论。

  《通知》同时规范了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5%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9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20%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80%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被征收人(包括公有租赁房屋承租人)享有投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估及专家委员会鉴定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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