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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还是纵容:受贿款用于公务可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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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6 18: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此前的6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共同召开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形成的纪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阅读《纪要》全文请点击:http://www.shlaw.com.cn/criminallaw/ReadNews.asp?NewsID=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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