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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龙某因患肝癌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其家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同年7月,龙某经张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了简易人身保险(甲种),在填写保险单时,“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保险公司的承办人也未按规定对此进行核实便准予投保。龙某拿到保险单后,每月如约按时交纳保险费。2006年7月初,龙某肝癌复发,经多次治疗无效而于7月18日死亡。龙某之妻以指定受益人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龙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曾患癌症并动手术,于是以其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龙妻以丈夫不知自己身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请问: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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