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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从雇主家中偷出自己生育的孩子能否构成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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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7: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男)和乙(女)是一对夫妻,二人因女方生理问题婚后多年未育。于是二人就策划“借腹生子”。某日他们到外来务工人员市场寻找目标,看见一个来自陕西的女孩丙非常满意,即以做小保姆的名义带回家中。夫妻二人对丙非常照顾,丙很是感激。两个月后的一个晚上,乙向丙提出要她帮她们夫妻生个孩子,条件是给她3万元。丙经过思想斗争后同意了。此后甲多次住到丙的房间,一个月后丙如甲、乙夫妻所愿怀孕了,于是夫妻二人不再让丙抛头落面,乙也伪装成怀孕的样子,并对外宣称自己的不孕症治好了。十个月后丙顺利生下一男婴,夫妻二人非常高兴,将孩子的出生证上父母栏登记为自己的名字并如约向丙支付了报酬。由于丙与甲有过多次性生活且丙为其生了个大胖儿子,甲对丙关怀有加,乙十分不满而找借口将丙辞退。丙离开甲家后,十分想念孩子,但乙又不让其探望,十分痛苦,就下决心偷出孩子,自己抚养。于是请自己的一个老乡丁出来帮忙,拿出自己曾留下乙家的钥匙,让丁潜入甲乙家,趁人不备,偷抱走该男婴。甲乙发现小孩在家中丢失,立即想起很有可能就是丙所为,于是报案。

   案中丙的行为如何认定?能否构成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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