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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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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5 10: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对失踪人死亡的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其推定的根据是通常的生活经验和自然人长期失踪的客观事实,即通常情况下,自然人失踪时间过长,其死亡的可能性极大。为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法律有必要通过死亡宣告,确定失踪人已经死亡的法律状态,从而使失踪人失踪前所在地与之有关的法律关系获得稳定。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同时具备)

  1.须有失踪的事实。
   2.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一般原因失踪和在战争中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四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两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应依以下顺序行使申请权: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顺便提及的是: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即自然人失踪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可以先申请宣告其失踪,然后再申请宣告其死亡,或直接申请宣告其死亡。如果在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问题上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以前顺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中,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4.须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死亡宣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如仍未获得失踪人的消息,人民法院可用判决的方式宣告该失踪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在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对于失踪人失踪前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其财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婚姻关系归于消灭。但是,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具有相对性:一方面,宣告死亡只是法律对于失踪人已经死亡的一种推定,并不意味着失踪人确定死亡。如果失踪人事实上并未死亡,则有关其已经死亡的推定可以被推翻;另一方面,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并未死亡,则其在生存地仍然有权实施民事行为。

   (三)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是对失踪人已经死亡的一种推定。通常情况下,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已经死亡,只是无法证实。但在特殊情况下,被宣告死亡的人也可能并未死亡。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切知道其下落,则宣告死亡的推定即被推翻,可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亦即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始没有丧失其权利能力;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其生存地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仍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事后查明,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与宣告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4.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人(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接受人),应当返还原物。原物已被转让、消费或损害的,应予适当补偿。但在死亡宣告后,通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从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继承人等处取得财产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不予返还。如果价款已经被继承人使用,则继承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如果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即明知或应知失踪人并未死亡)而使他人被宣告死亡的,在返还财产时,原物存在,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原物不存在,应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如果其配偶没有再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如配偶已经再婚,则其重新建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其配偶死亡的,其与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即双方愿意重新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进行婚姻登记。
   6.在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于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该收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只有在收养人及有表达意见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的情况下,收养关系才能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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