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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原来是这样界定的
不知是有人“凭学识、想当然”的发表的传销规定,抑或上头就是这样定的,我倒有些不同看法。下面是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写在括号内以示区别,敬请指正!
传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传统经营也要索住自己的消费群体)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能给我带来新客户的老客户,我当然会感谢之,若是带来客户群,我情愿送其一定股份)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任何一商家都有促销方式,代金券只返给来这消费的消费者,我只感谢为我创造利润的人---来此消费的人。你不来消费----入门,我怎么给你代金券?怎么给你发会员卡?你来买东西行,但我发会员卡给你,你倒说我强收你入门费,你介绍朋友来消费,我向你表示感谢给予你优惠,你却跳起脚说我是非法传销,你说你长了个什么脑袋?)等方式牟取非法(还没给大家说清楚,在这里你先加了非法二字,谁还敢和你说话?)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按照以上规定,传销主要有三个特征:以发展下线及再下线的数量(“再下线”的数量再多,不买我东西,我怎么会给“下线”以感谢?传统经营的上级物流环节①有没有调查下级物流环节②将产品流入下下级物流环节③所采取的方式?①可以叫做某级代理,也可以叫做上线,②就是①的下线,③是②的下线,是①的下下线。请问:①带来三五个人,说这些是我发展的准备大量购您产品的客户,您会当时给①酬劳吗?反正我要等到他们把款打过来上我的货,我才去感谢①)计酬,收取或变相(这一“变相”就将欲列为非法的条件变的更加灵活,当你的行为未被列入非法规定内时这一“变相”就能发挥作用,等同于“其它非法行为”,那就是他说你非法说是非法了!)收取入门费(还是入门费的问题,前面探讨过了),以下线的销售额计提上线报酬(你的一百多朋友队伍只在我公司或商场买了一包瓜子,他的三个亲戚在我这买了三套家俱,而别人带来仅一人----我的新一位客户:每年为我增加5%销售额,请问:你如何去分配你的感激之情?)。您可参照这三个方面来认定该企业是否非法传销。(来源:新华网 )
其实这里所列举的构成传销的条件并非是非法传销特有的,在直销、电子商务、网上商城等多层次营销中都俱备这些特点。传销所特有的表现是:1.由于自己是上线的下线的同时又是下线的上线,为了达到一夜暴富的目的,背弃了多层次营销中营销的利润充分与营销人员分享的原则、背弃了培训鼓励的原则,夸大了达成暴富欲望的思想灌输,由于急功近利心切,表演地越发像骗子。当然这是销售人员的素质问题,也并非有此种神态的人就是骗子,只不过传销的人更是这样罢了。2.愈来愈容易被人识破内心的焦急,逮住一个是一个!以致限制下线的人身自由。3.不是由公司的中间利润中取得报酬,而是自行层层加价,从下线的被称为入门费的购物款中取得报酬。4.新人加入时的购物款不是直达公司,而上线有“剥皮”行为。5.没有退货、退款保障。 [s: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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