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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离婚制度 PK 现代离婚制度
我国西周时期即形成了“七出”、“三不去”的婚姻关系解除条件。
“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既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时只有所娶无所归不去(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责置女子无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不去(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上述只能夫能休妻,而不能妻休夫。只能夫亡可改嫁。
宋代有所变通即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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