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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正制定新规 解决贪污、贿赂等类型案件量刑失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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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1 17: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有关媒体报导: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重点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本月8日在会议总结讲话中强调,要防止不适当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的现象,尤其是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要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对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处刑,尤其是在适用缓刑、免刑的时候,要慎重对待和准确把握。
  姜兴长说,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适当适用非监禁刑,是刑事政策的体现,但一定要依法进行,特别是要严格掌握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
  姜兴长特别指出:“对于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的,决不能为了判处非监禁刑而减轻处罚。”
  姜兴长说:“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适当多适用缓、管、免,采取社区矫正的做法,充分利用家庭和社会力量,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改造;对一些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轻罪案件,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促使当事人和解等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姜兴长强调,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同罪同罚,不能贫富有区别,职级有影响。同时,要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责任,保证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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