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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用文字、符号、图标表达一定思想或行为,其内容内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信件、日记、收条、借据等等;
2。物证:以自身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质量等标志来明证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迹。物证必须提交原物,只有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才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
3。视听资料: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贮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录像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片、电话录音等;
4。证人证言:知道案情状况的自然人对案件情况的描述。但是:精神病人、年幼不能识别是非的人不能成为证人;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向法院作的口头表述;
6。鉴定结论: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或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常用的有: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由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进而制成笔录,使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得以再现的一类证据。如:电视上偶尔会看到的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拍照,就属勘验(常常是刑事案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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