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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歌厅未配备保安人员是否应当承担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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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1 21: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11月22日莫某、吴某和朋友共七人因莫某过生日,于当晚到沈阳市大东区的某KTV歌厅唱歌。结帐时,莫某等因摔碎了几个啤酒瓶而与歌厅经理高某进行了协商,期间惊扰了同在该歌厅另一包房唱歌的几个人。莫某等与高某协商好后,在一楼大厅要走时,与该包房的几人发生了争吵。在双方互相推搡的过程中,该歌厅服务人员仅有经理高某对争执双方进行了劝阻,但随后高某的劝阻行为也被几人中一持刀人恐吓住。正是拿刀的人先后扎伤了莫某和吴某,致二人腿部刀伤,伴失血性休克。期间加害人逃脱。后莫某和吴某被送到医院救治,花去医药费等共计两万多元。经鉴定莫某和吴某的伤均为轻微伤。该案由沈阳市大东区公安分局以治安案件立案侦查,但因加害人的自然情况不详,所以至今未能查获。为得到赔偿,莫某和吴某于2006年4月将该KTV歌厅的经理高某诉讼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该KTV歌厅为无照经营)。理由是无照经营并未配备保安,该娱乐场所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请问:高某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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