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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问:这违反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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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14: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中学中午11:25放学,下午1:20预备,1:30上课.领导要求教师们在12:50进入教室看午自习,没有任何报酬,如果不到,却要扣工资5元.请问懂法的朋友,这违反劳动法吗?违反教师法吗?作为教师又当如何维权?
还有如果某教师请假,要扣款20\\30\\不等,回来上班后,还要把课时补回来.教师要问:把内容补回来也就罢了,为什么要补课时呢?不是已经扣款了吗?
发表于 2007-1-4 15: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07-1-4 16: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教师是否适用《劳动法》,应当首先看教师与学校是否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大多数教师都是干部身份,而非聘用制,因此并能不简单地适用《劳动法》。但是,学校的行为明显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人事仲裁。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发表于 2007-1-4 19: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您好的问题根本是无法适用<劳动法>.
同意楼上意见
发表于 2007-1-4 20: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想干可辞职,这也是法律给你的权力.
发表于 2007-1-5 08: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的行为明显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人事仲裁。
发表于 2007-1-5 08: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我心依旧01-04-2007 15:44发表的:
关注中..................
您也这样吧? [s:23]  [s:23]  [s:23]
发表于 2007-1-7 10: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惯的你门,不想干趁早走人 ,别在那误人子弟
发表于 2007-1-7 10: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70年代01-07-2007 10:22发表的:
都是惯的你门,不想干趁早走人 ,别在那误人子弟
[s:13]
发表于 2007-1-7 11: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这是学校用强制手段来约束老师的职业道德!虽然有点侵犯老师的合法权益,但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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