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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7-1-5 20: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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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案情的问题。法庭调查已经查清:2006年1月1日早6时许,被告人贾某驾驶自有的牌号为论X1234的东风牌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市宝坻区论坛路11公里处,将骑自行车欲左转的王某撞倒,王某死亡,自行车损坏。我们注意到,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是经过年检的合格车辆,其有合法的驾照,当日也没有饮酒。公诉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事故发生的原因系被告人有严重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相反,被害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之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打手势,即行猛拐,才发生了这起事故。对于此起事故,被害人应当负大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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