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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论坛第二次在线开庭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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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21: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宝坻论坛第二次在线开庭判决书

现在宣判!
                                天津市宝坻论坛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宝论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宝 坻 论 坛 人 民 检 察 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王氏,女,1919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无业, 住天津市宝坻区论坛里5号楼(系被害人王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女,1944年1月5日生,汉族,某厂工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大,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某厂工人,住同上(系被害人王某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二,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学生,住同上(系被害人王某之次子)
    以上四名附带民事原告人委托代理人:每天好心情,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论坛镇论坛村。2006年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宝坻论坛分局刑事拘留,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论坛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宝坻论坛看守所。
辩护人:人间过客,其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宝坻论坛人民检察院以宝论检刑诉字(2006)第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于同年x月x日立案。宝坻论坛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飞杨yang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由波斯猫代)及辩护人人间过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委托代理人每天好心情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宝坻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1日早6时许,贾某驾驶自有的牌号为论X1234的东风牌大货车,行驶至天津市宝坻区论坛路11公里处,将骑自行车欲左转的王某撞倒.造成王某死亡,自行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一直将车开到论坛交警队投案.
被告人负次此事故全部责任。为证明其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贾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其未停车等候处理,逃离现场的行为属逃逸行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宝坻论坛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应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请本院判令被告人赔偿抢救费1444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175元,死亡补偿费252780元,丧葬费12416 元,合计315418元。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抢救所花医疗费单据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辨称被害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之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打手势,即行猛拐,才发生了这起事故。对于此起事故,被害人应当负大部责任。被告人不够成逃逸,并请求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 规定,依法宣告被告人贾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日早6时许,贾某驾驶自有的牌号为论X1234的东风牌大货车,行驶至天津市宝坻区论坛路11公里处,将骑自行车欲左转的王某撞倒.造成王某死亡,自行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一直将车开到论坛交警队投案.被告人负次此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证实王某横过马路,过中心线后,被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撞倒;
2、鉴定报告书 证实王某当场死亡,及贾某所驶车辆严重超载;
3、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负次此事故全部责任;
4、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和自首情况  ;
5、天津市公安局宝坻论坛分局证明书,证明四附民原告与王某的身份关系以及刘王氏只有王某一个子女的事实。
6、宝坻论坛人民医院收费单据一张,车票20张;
7、王大单位的误工证明书一份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 21: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未停车等候处理,逃离现场,属逃逸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辩护人主张被害人负主要责任及被告人不属于逃逸,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宝坻论坛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四附带民事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抢救费1444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175元,死亡补偿费252780元,丧葬费12416 元,合计315418元。被告人未提出异议,并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既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被告人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抢救费1444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175元,死亡补偿费252780元,丧葬费12416 元,合计31541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论坛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诸葛清风
                                审判员  胖皮球妈妈
                                审判员  快乐晓生
                        
                                二00七年一月十二 日
                               天津市宝坻论坛人民法院章
                                书记员      三十一啦
发表于 2007-1-12 21: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s:13] 终于判了。法律是公平的
发表于 2007-1-12 21:4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公平的,同意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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