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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法院四项措施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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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12: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该院2006年生效判决共判处未成年人80人,占全部被告人的11.56%。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该院采取四项措施:一是开庭审理前,多方面了解被告人情况。从被告人本身了解其性格及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思想状况,对自己行为的认识等;从法定监护人处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交往的是何类型的朋友、走上犯罪的原因;从看守所管教干部处了解被告人被关押后包括认罪态度、身体状况、生活起居和在管教所里的表现;从被告人所在学校或有关单位如居委会、村委会处了解被告人平日在学校、街道或村里的表现、社会关系等。二是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开庭前依法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亲属到庭。对一些家庭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三是成立审理未成人犯罪案件小组。由具有亲和力的资深法官负责审判,必要时请学校、妇联、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具有丰富青少年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四是成立帮教小组。每年派出专人对在押的未成年犯进行法治宣传和思想教育,督促他们痛改前非,早日回归社会。帮教小组成员每年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帮教情况和未成年人思想动态。

      资料来源:天津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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